工作场所发生冲突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工作场所是劳动者履行职责的场所,
但人际矛盾、利益冲突偶有发生。
若员工因工作冲突受伤,
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某工厂员工赵某与主管戴某在公司微信群因工作罚款产生争执。随后,戴某到车间给赵某开了一张罚款单,并和赵某说如果不想做了就去找行政部另行安排。赵某便拉着戴某的手要去行政部讨个说法,戴某不愿意去,不停将手从赵某的手中抽出。拉扯过程中,赵某不慎摔倒受伤。后赵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对赵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赵某受到的伤害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理解为劳动者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赵某并不是在其履行作为压机工的职责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而是因对戴某对其罚款一事不满,在与戴某拉扯过程中摔倒受伤,其去拉扯戴某与其从事压机工作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其所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亦不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最终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场冲突不可避免,但劳动者需理性处理。劳动者对于主管的处置不满,应当通过要求公司的上一级管理层对其行为作出更为合理的处置等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与主管进行拉扯的行为与从事本职工作、履行工作职责并无直接关联,在拉扯过程中受伤,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亦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无法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