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这钱我没用过,怎么就被起诉了?”

法院案例13秒前1

帮朋友贷款

自己并非实际用款人

也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案情回顾


2020年

邹某欲向银行贷款,以其房屋做抵押,但银行不接受该抵押物,不予放贷。邹某便委托朋友袁某帮其从银行贷款

2020年3月19日

袁某夫妇向银行申请贷款15万元。银行放贷后,袁某夫妇将该笔贷款交由邹某使用。


2023年

该笔贷款到期后,邹某无力偿还借款。


2025年

银行将袁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袁某被采取保全措施后,来到法院向法官表示,“法官,我只是帮朋友贷款,这钱我没用过,都被朋友用掉了,结果自己却被起诉。现在银行卡被冻结了,家里的孙子孙女还等着这钱上学吃饭呢!”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向袁某释明,借款合同由袁某与银行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法律上袁某作为借款人仍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但袁某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邹某追偿。


袁某知悉后,向法官表示能否与银行协商分期还款,先解除银行卡的保全。法官了解其意愿后,立即组织银行和袁某夫妇以及邹某进行调解。


2025年6月10日,袁某夫妇及邹某与银行达成调解协议,袁某夫妇自愿于2025年6月13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剩余本息自2025年7月起,每月偿还本金3000元,两年内还清;银行同意解除保全措施,但若被告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银行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最终三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名义借款有风险

即使未实际用款

只要在合同上签字

即需承担还款责任

不要随意帮助他人贷款

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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