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横祸”,责任谁来承担?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
当极端恶劣天气
带来“飞来横祸”时
该由谁来担责?
今年4月下旬,上高县遭遇极端强对流天气。狂风骤雨中,市民小刘的小轿车被邻居屋顶飞落的太阳能热水器砸损。警方接警后到场勘验,确认热水器系居民小罗所有。事故原因明确,但双方就赔偿僵持不下:小罗以“小刘未将车辆停放在规划车位,属违停在先”为由拒绝担责;小刘则认为车子是被小罗的热水器砸损的就应该小罗赔偿。多次协商无果,小刘决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详细了解到了双方诉求,组织双方开展庭前调解。承办法官一方面告知小刘,小刘违停是不对,他自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另一面对小罗说,小罗自身是太阳能热水器的所有者,因其太能热水器坠落而砸到小刘的车,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双方都意识到自己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责任,都各退了一步。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各自都对车辆的损失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房屋的附属设施特别是高层建筑的附属设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一旦管理不善很容易出现脱落、坠落事故,进而导致严重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为了督促房屋所有人等相关主体切实履行此类义务,法律还特别规定,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推定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相关主体存在过错。为避免发生坠落事故,房屋所有人应当积极履行对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防风加固等义务。而若损害发生时,受害人对侵权的发生本身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