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欠工资,我被迫离职能拿到赔偿吗?胜率到底高不高?
“老板,这个月工资啥时候发啊?” “财务在弄了,再等等。” “都等了三个月了,家里快揭不开锅了!”
这样的对话,是不是有点耳熟?辛辛苦苦干活,就盼着发工资那一天,可要是遇上单位拖欠工资,那心里真是五味杂陈,焦虑、愤怒,还有点无助,这时候,很多朋友可能就动了“不干了”的念头,但转念一想,就这么走了?我那辛苦钱咋办?听说这种情况“被迫离职”能要赔偿,这是真的吗?胜率又怎么样呢?
我就以一个老朋友的身份,结合我这些年的经验,跟大家好好掰扯掰扯这个事儿。
咱们得明白一个法律概念:“被迫离职”在法律上通常叫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简单说,就是因为单位那边出了幺蛾子,比如欠工资、不缴社保这些,把咱们逼得没办法了,不得不辞职,这种情况下,按照咱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员工是有权向单位要一笔经济补偿金的。
因为“单位拖欠工资”而“被迫离职”,胜率到底高不高呢?
说实话,这没有一个绝对的“高”或“低”的答案,关键看你手里的“牌”硬不硬,也就是证据扎不扎实,以及你是不是走对了流程。
哪些因素会影响胜率呢?
拖欠工资的“实锤”有多少?这是最最核心的!你得能拿出证据,证明单位确实欠你工资了,欠了多少,欠了多久。
- 劳动合同:上面一般会写工资标准。
- 工资条、银行流水:这是证明你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以及单位拖欠事实的直接证据,每个月固定时间进账的那笔钱,突然断了或者少了,一目了然。
- 考勤记录:证明你确实为单位提供了劳动,单位理应支付报酬。
- 和老板/HR的沟通记录:比如微信、短信、邮件,你催工资,对方承认拖欠或者找借口拖延的记录,都是宝贝!
- 单位发布的工资发放通知、承诺等:如果有书面的,或者能截图的,都留好。
空口无凭,法律只认证据!证据越充分,你的底气就越足。
“被迫”的“度”够不够?不是单位稍微晚发两天工资,你就能立马说“我被迫离职”,法律上对“拖欠工资”通常有一定的容忍度和界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经你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比如单位承诺的时间,或者通常理解的下一个发薪日)仍不支付的,这时候你再提出“被迫离职”,理由就非常充分了。如果单位恶意长期拖欠,数额巨大,严重影响你的生活,那“被迫”的紧迫性就更强。
你的“离职理由”写对了吗?这一点太关键了!很多朋友辞职的时候,可能图省事,或者不好意思撕破脸,就在离职申请上写“个人原因”、“家庭原因”,如果你明明是因为单位欠工资才走的,却写了“个人原因”,那对不起,之后再想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要经济补偿,基本上就没戏了!正确的做法是:在给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里,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写明离职理由是“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通知书最好通过EMS等可追溯的方式送达给单位,并保留好快递底单和签收记录。
如果单位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你也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并且按照法定程序(比如书面催告,明确离职理由)提出了“被迫离职”,那么你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胜率通常是比较高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建议参考:
如果你正面临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并且考虑“被迫离职”,我给你几点实操建议:
- 赶紧收集证据:把我上面提到的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沟通记录等,统统整理好,备份!
- 书面“通知”是关键:在决定离职前,如果单位还没发工资,先尝试书面催告(邮件、函件等),如果催告后仍不支付,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务必写对离职理由!
- 别“裸辞”:在拿到单位拖欠的工资和可能的经济补偿之前,社保、公积金的衔接也要考虑到。
- 协商不成,及时维权:如果单位耍赖,不给钱,也不认可你的“被迫离职”,那就要及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是一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编总结:
因为单位拖欠工资而“被迫离职”,想要拿到经济补偿,并非遥不可及,关键在于“证据”和“程序”,只要你能拿出单位拖欠工资的实锤证据,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胜率通常是比较乐观的。
遇到这种事,千万别慌,也别忍气吞声,咱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保留好证据,走对流程,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血汗钱!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帮到有需要的朋友,如果还有其他具体问题,欢迎随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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