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

普法百科2天前4

最近后台收到不少朋友的私信,说自己遇到了糟心事:公司老是拖着工资不发,手头紧得不行,生活都快维持不下去了,忍无可忍之下,一气之下就离职了,想着这种情况,公司怎么也得给笔经济补偿金吧?结果呢,要么是公司不给,要么是去仲裁了也没拿到,这到底是为啥呢?明明是公司拖欠工资在先,我才“被迫离职”的呀,怎么索赔经济补偿就这么难,还失败了呢? 咱们劳动者出来打工,图的就是按时拿到辛苦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儿,公司拖欠工资,确实让人窝火,有时候真是逼得人没办法,只能选择离开,很多人都知道,这种因为公司过错导致的“被迫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的,但理想很丰满,现实有时候却挺骨感,索赔失败的情况也不少见。

第一,“被迫”的理由可能不对,或者说,你认为的“被迫”,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

不是所有你觉得“被迫”的情况,法律都认可,比如说,公司偶尔晚发几天工资,但很快就补上了,而且是有合理客观原因的,这种情况下你说“被迫离职”,可能就不太容易被支持,或者,你只是口头跟老板说“你再不发工资我就不干了”,然后就不来了,这在法律程序上可能也有欠缺。

核心在于,你的“被迫离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并且你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公司你是因为这些法定情形才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常见的就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咱们说的拖欠工资,但这个“拖欠”也有讲究,比如是不是真的“未及时”、“未足额”,有没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

第二,“被迫离职”的“姿势”不对,证据没留够,或者根本没“通知”到位。

有些朋友可能觉得,公司欠我钱,我走了,道理在我这边,仲裁委肯定会支持我,但仲裁和法院看的是证据,讲的是程序。

举个例子,你说公司拖欠你三个月工资,那你得有证据证明你每个月该拿多少工资,公司确实没发,比如工资条、银行流水、跟老板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等,能证明对方承认拖欠事实的)。

更重要的一点是,你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必须明确指出是因为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的哪一种或哪几种情形。如果你只是简单写个“个人原因”离职,或者干脆啥也不说就走人了,之后又想以“被迫离职”为由要经济补偿,那基本上是没戏了,仲裁委和法院会认为,你当时离职的原因并不是公司拖欠工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你虽然口头跟公司提了拖欠工资的事,但没等公司有明确答复,或者没给公司一个合理的期限去改正(恶意拖欠的另说),就急匆匆离职了,这也可能成为对方抗辩的理由。

第三,公司可能拿出一些你意想不到的“证据”来反驳你。

公司可能会说,不是我们不发,是你自己没按时提交考勤,或者你这个月工作没完成,所以工资暂缓发放,这时候,如果你拿不出证据反驳,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工作任务、考勤没问题,那你的主张可能就会受到影响。

所以说,“被迫离职”听起来简单,但里面的门道不少,不是说公司一拖欠工资,你一拍屁股走人,就能顺顺利利拿到经济补偿的。很多时候,失败就失败在细节上,要么是理由不够硬,要么是程序不到位,要么是证据不充分。


建议参考:

如果你也遇到了公司拖欠工资,打算“被迫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记住以下几点,能帮你少走弯路:

  1. 先确认是否真的“被迫”:对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看看公司的行为是否真的符合其中规定的情形,尤其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一条,要具体到拖欠的金额、时长。
  2. 固定证据是王道
    • 证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工牌、社保缴纳记录等。
    • 证明工资标准和拖欠事实: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显示工资发放)、与负责人的沟通记录(明确提及拖欠工资事宜,最好有对方承认的记录)、考勤记录等。
  3. “通知”要规范、书面、送达
    • 务必以书面形式(辞职信/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并且在通知书中明确、清晰地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X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通知书可以通过邮寄(EMS,注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收件人信息,保留好快递底单和签收记录)、公司内部系统(有留存记录的)或当面递交(要求签收或录音录像)等方式送达公司,确保公司收到。千万不要只口头说,或者写“个人原因”离职!
  4. 理性沟通,保留过程:在离职前,如果有与公司沟通工资事宜,注意保留沟通记录,这也能作为公司知晓拖欠事实的证据。
  5. 咨询专业人士:如果情况复杂,或者自己不太懂法律程序,建议在行动前咨询一下劳动仲裁部门或者专业律师,了解清楚自己的胜算和需要准备的材料。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为公司拖欠工资而选择“被迫离职”,进而主张经济补偿,这在法律上是有明确依据的,但绝对不是“一拍脑袋”就能成功的事情,它有严格的法律构成要件和程序要求。

很多朋友索赔失败,往往是因为对“被迫离职”的法律理解不到位,或者在操作过程中忽略了关键细节,比如没有书面明确解除理由、证据准备不充分等。

当咱们劳动者遭遇不公待遇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学习法律知识,或者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依法、依规、有理有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理也要有据,更要讲究方式方法,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赢了道理,输了官司”的遗憾,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帮到有需要的朋友!

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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