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8月拖欠工资,9月到底能不能被迫离职呢?
眼瞅着9月都过了几天了,8月份的工资还迟迟没有到账,钱包比脸都干净,心里是不是堵得慌?房租、房贷、信用卡账单,哪一样不催命?这时候,肯定有人琢磨:“公司这么干,也太不像话了!我能不能以此为由,不干了,还能要点补偿?” 也就是咱们常说的“被迫离职”。
咱们得明确一点,工资是咱们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是板上钉钉的事儿,没商量!
《劳动合同法》里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解除劳动合同”,其实就包含了大家理解的“被迫离职”。
划重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足额”好理解,不能少给。“及时”呢?就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发薪日,如果合同里没约定,那就得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来,但这个规章制度也得合法合理,不能无限期拖延。
如果你们公司通常是每个月5号发上个月工资,那8月工资就应该在9月5号左右发放,到了9月中旬甚至月底,8月工资还没影儿,那妥妥的就是“未及时”了。
这种情况下,你是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解除,你不仅不用承担什么违约责任,反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怎么算?工作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这个工资标准是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凡事都有个但是,咱们得把情况考虑周全了。
- 是不是真的“恶意拖欠”?有时候公司可能遇到暂时的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开,但老板已经跟大家说明了情况,并且承诺了明确的发放日期,态度也比较诚恳,这种情况下,如果马上就提“被迫离职”,可能在情理上或者后续仲裁诉讼中,会有些小波折,这不是说公司就可以无限期拖欠,承诺了又做不到,那性质就变了。
- 有没有书面证据?这一点非常非常重要!你说公司拖欠工资,得有证据啊,比如劳动合同(证明工资标准和发薪日)、工资条、银行流水(证明之前的发薪习惯和本次未发)、与老板或HR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钉钉等,证明你催过薪,以及公司的回复),这些都是你维权的“弹药”。
回到核心问题:8月工资9月还没发,能不能“被迫离职”?
我的回答是:在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8月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并且你已经尝试与公司沟通(或者公司根本不搭理你),9月份你是可以依法提出“被迫离职”的。
这不是你“任性”,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辛辛苦苦干活,拿不到钱,换谁也受不了。
给您的建议参考:
- 第一步:固定证据。把我上面说的那些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沟通记录,都整理好,备份好。
- 第二步:尝试沟通。可以先跟公司HR或负责人友好沟通一下,问问工资什么时候发,了解一下具体情况,并保留好沟通记录,有时候可能真是误会或者暂时困难。
- 第三步:正式提出。如果沟通无效,或者公司就是拖着不给,那你就可以考虑正式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书面提出!可以是辞职信,邮件,或者在公司内部系统提交(但最好同时发邮件或快递书面文件,并保留发送凭证),辞职信里要写清楚理由:“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202X年8月份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人现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千万别写“个人原因”离职,那经济补偿金可就没了!
- 第四步:办理交接,索要补偿。提出离职后,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可以向公司明确提出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 第五步:寻求帮助。如果公司还是拒不支付,那你就可以拿着所有证据,去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了,仲裁免费,大胆去!也可以先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相关法条附上,心里更有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编总结一下:
遇到8月工资9月还拖欠的情况,咱们劳动者千万别慌,也别觉得“我是不是太计较了”。及时足额拿到工资,是咱们的合法权益!
“被迫离职”是法律赋予咱们在公司严重侵害咱们权益时的一种救济手段,但在行动前,务必收集好证据,最好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明确解除理由。如果公司耍赖,别忘了劳动仲裁这条路。
希望大家都能顺利拿到自己的血汗钱,工作顺心!如果觉得这篇文章有用,别忘了分享给身边有需要的朋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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