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我能炒了他吗?聊聊被迫离职那些事儿
辛辛苦苦上班,就盼着发薪日那点“血汗钱”,可要是遇上老板“打白条”,工资一拖再拖,心里那叫一个堵得慌!这时候,很多人心里都会冒出一个念头:“他不仁,我不义,我不干了还不行吗?” 但转念一想,主动辞职吧...
最近后台收到不少朋友的私信,说自己遇上糟心事了:老板不仅工资拖着不给,连社保都悄咪咪地停了,这日子简直没法过了!有人就问了: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不干了?而且是那种“被迫”离职,还能要点补偿的?
这问题问得太及时了!今天咱们就掰开揉碎了,好好聊聊这个话题。
明确告诉大家:能!不仅仅是能离职,你还很可能有权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
咱们出来打工,图啥?不就图个按时发工资,有份社保保障吗?这是最基本的底线了,如果老板连这两点都做不到,那确实挺让人寒心的。
法律上,这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意思就是,不是我不想干,是你老板的行为太过分,把我“逼”走的!
《劳动合同法》早就为咱们劳动者撑腰了,里面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单位还得给经济补偿:
划重点:“未及时足额支付”和“未依法缴纳”,这两个是核心!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老板确实拖欠了你的工资(比如该发的不发,少发,或者找各种理由拖着),并且没有依法给你缴纳社保(比如干脆停了,或者一直没开户没交过),你是完全有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里有几个关键点,你必须注意!
具体怎么操作呢?
这么做了之后,你能拿到什么?
遇到老板拖欠工资又停社保这种情况,千万别慌,也别觉得只能忍气吞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老板拖欠工资和停交社保,这两条都是实打实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作为劳动者,咱们不是任人宰割的羔羊,完全有权利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出被迫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维权要趁早,证据要抓牢,步骤要走对,别让自己的辛苦付出打了水漂,更别让不良老板逍遥法外,必要的时候,勇敢地向劳动部门求助,或者咨询律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咱们出来挣钱,图的就是个安心和公平,不是吗?遇到这种事,千万别憋着,咱们是有底气说“不”的,并且还能依法拿到应有的补偿!
老板拖欠工资又停了社保,我能炒了他吗?——聊聊被迫离职那些事儿,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最近后台收到不少朋友的私信,说自己遇上糟心事了:老板不仅工资拖着不给,连社保都悄咪咪地停了,这日子简直没法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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