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写明底薪这样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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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不写明底薪一般是有效的。只要劳动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且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合同就有效,但不写明底薪可能会引发后续的劳动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虽然劳动报酬是必备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中不写明底薪就必然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其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劳动合同不写明底薪,但其他必备条款齐全,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合同通常是有效的。

劳动合同不写明底薪存在一定风险。对于劳动者来说,可能无法明确自己的工资构成和最低收入保障,在发生工资纠纷时难以举证自己应得的底薪数额。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可能面临劳动争议的法律风险。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就底薪问题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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