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规定女儿有赡养的义务

法律解析:

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女儿作为子女的一部分,自此有了法定赡养义务。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延续保留了相关规定。

在我国法律发展进程中,对子女赡养义务的规定不断完善和明确。1950 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但当时并没有像后来那样明确细化子女赡养义务的条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1980 年修订的《婚姻法》在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并未区分儿子和女儿,也就意味着从 1980 年《婚姻法》实施开始,女儿同儿子一样,被法律赋予了赡养父母的义务。

该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它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打破了传统观念中只有儿子承担赡养责任的局限,保障了父母尤其是在一些只有女儿家庭中的父母获得赡养的合法权益。此后,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体系的整合,2020 年 5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这一规定是对之前《婚姻法》中赡养义务规定的延续和进一步强调。《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集大成者,其相关规定具有更强的系统性和权威性,进一步从法律层面保障了父母被赡养的权利,明确了女儿与儿子平等的赡养义务,对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分享举报
非因工受伤单位如何补偿员工
« 上一篇1秒前
×
28
2025 11

什么时候规定女儿有赡养的义务

法律解析: 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

点击复制推广网址:

下载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