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差旅费计入什么科目

普法百科1秒前1
法律解析:

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差旅费通常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除非该差旅费明确由客户承担。

在会计处理中,对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差旅费,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计入的科目。

一般情况下,企业为取得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不能直接归属于合同的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而差旅费即便最终合同未取得,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也已经实际发生了。所以,这类差旅费通常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企业是销售部门为取得销售合同发生的差旅费,应计入“销售费用”科目。销售费用是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销售部门的职责主要是拓展业务、促成销售合同,他们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属于为销售业务而发生的费用,计入销售费用能够准确反映销售业务的成本。例如,销售人员到外地拜访客户、参加商务洽谈等产生的差旅费,就应计入销售费用。

要是企业的管理部门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差旅费,则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管理费用是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部门在企业的整体运营和合同获取过程中起到统筹、协调等作用,他们产生的差旅费属于企业管理活动的一部分,计入管理费用是合理的。比如,企业管理人员为了合同的审批、洽谈等事宜出差产生的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

不过,如果有明确证据表明该差旅费是由客户承担的,那么可以先将其作为一项应收款项处理,待客户支付后冲减相应的应收款项。这样处理符合收入与成本相匹配的原则,也能准确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实质。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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