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在哪个部门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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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伤残鉴定根据不同的情形,评定部门有所不同。一般涉及工伤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涉及人身损害等非工伤情形的,可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定。

首先是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其次是非工伤伤残鉴定,也就是在人身损害等案件中涉及的伤残鉴定。这种情况下,伤残鉴定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当事人可以在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会依据相关的鉴定标准,如《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对伤者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在民事诉讼中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对于确定赔偿金额等具有关键作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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