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社保的劳务合同,真的是用人单位的省钱妙招吗?

普法百科1个月前 (09-02)13

在日常用工关系中,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会与劳动者签订所谓的“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种做法看似“合理避责”,实则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劳务合同不交纳社保的依据究竟是否存在?用人单位能否凭借一纸协议就规避法定义务?今天我们就从法律实务的角度,细致剖析这一问题。

首先要明确的是,社保缴纳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双方协议免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判断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关键在于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而并不完全取决于合同名称,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如果实际用工方式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者接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司法实践中仍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不缴社保的劳务合同,真的是用人单位的省钱妙招吗?

用人单位常有一个误区:以为“劳务合同”等于“不用交社保”,不少企业主或HR认为,只要合同上写的是“劳务”二字,就有了不缴纳社保的“依据”,但事实上,这种所谓依据极其薄弱,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在审理类似争议时,通常不会仅凭合同名称下定论,而是穿透合同形式,审查用工的实质内容,如果被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不仅要补缴社保,还可能面临滞纳金、罚款甚至赔偿劳动者损失的责任。

更要警惕的是,某些单位会要求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这类声明的法律效力如何?实质上,这类声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保障公民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劳动者即使“自愿放弃”,也不产生法律上的豁免效力。

从情感层面来说,不缴纳社保短期内似乎为劳动者“多拿了点工资”,但从长远看,牺牲的是劳动者一生的保障底线养老金的积累、医疗保险的报销额度、工伤发生后的救济渠道……这些都不是用少量现金补偿可以替代的,而对用人单位来说,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更会严重破坏企业的声誉和稳定性,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几乎毫无胜算。


建议参考

如果你是一名劳动者,遇到单位以“签劳务合同”为由不缴社保:

  • 首先谨慎审查合同内容,不轻信口头承诺;
  • 保留工资支付记录、工作沟通记录、考勤等证据,这些在未来认定劳动关系时至关重要;
  • 明确拒绝签署放弃社保的声明,并适时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如果你是一名用人单位管理者或HR:

  • 应严格区分“劳务用工”与“劳动用工”,合规操作,切勿试图以“劳务合同”掩盖真实劳动关系;
  • 真正降低用工成本应通过优化组织结构、提升人效等合法方式实现,而非牺牲劳动者社保权益;
  • 建议定期进行用工合规审查,避免因小失大,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合同名称从来不是“避风港”,实质重于形式才是司法判断的核心,用人单位试图以“劳务合同”为借口不缴纳社保,不仅缺乏法律依据,更是一种短视行为,劳动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自身权利,不要为短期利益牺牲长远保障,社保不仅是一笔费用,更是一种法定的保障机制与社会责任的分担方式,唯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敬畏法律、尊重规则,才能真正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依法缴社保,是对别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

不缴社保的劳务合同,真的是用人单位的省钱妙招吗?,本文为合飞律师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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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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