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骗取医保基金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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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医疗机构骗取医保基金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骗取医保基金的医疗机构有多项处罚措施。责令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这是为了挽回基金损失。在此基础上,会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这种高额罚款旨在对医疗机构的欺诈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会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比如某医院存在骗保行为,其相关科室可能会被暂停医保服务,这期间该科室不能使用医保结算,以限制其继续骗取医保基金的可能。情节严重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这意味着该医疗机构将失去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资格。

资格处罚

对于有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如医生等,有关主管部门会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这是对相关责任人的严厉惩处,使其不能再从事相关医疗执业活动,防止其继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医保基金。

刑事处罚

如果医疗机构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过这些处罚办法,能够有效打击医疗机构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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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骗取医保基金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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