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儿都被逼着不干了,工资还拖着不给?
最近啊,有不少朋友跟我吐槽,说自己遇到了糟心事:明明是单位那边做得不对,把人给“逼”走了,结果呢,辛辛苦苦的血汗钱——工资,愣是拖着不给!这搁谁身上不憋屈啊?今天咱就好好聊聊,遇到“被迫离职后还被拖欠工资”这档子事儿,咱劳动者该怎么办,怎么才能把属于自己的钱一分不少地拿回来!
咱得弄明白啥叫“被迫离职”,可不是说你自己不想干了,拍拍屁股走人就叫被迫离职,法律上的“被迫离职”,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存在一些违法或者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比如没按合同约定给你发工资、没给你缴社保、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特别不合理,损害了你的利益,甚至以暴力、威胁这些手段强迫你劳动,在这些情况下,你实在没办法了,不得不提出离职,这才叫“被迫离职”。
那“拖欠工资”就更直接了,到了该发工资的日子,单位找各种理由拖着不给,什么“资金周转困难”、“下个月一起发”,这些都可能构成拖欠,工资是你付出劳动的应得报酬,是你的“血汗钱”,单位没权利随便拖欠!
遇到这种“被迫离职+拖欠工资”的双重打击,咱可不能自认倒霉,更不能一时冲动采取不理智的行为,正确的姿势是这样的:
赶紧收集证据!证据!证据!(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必须加粗!)
- 证明你和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合同、工牌、工服、入职登记表、离职证明(如果单位给开的话,但被迫离职可能没有,没关系,前面的也够用)、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等。
- 证明单位存在“被迫离职”情形的证据:单位没发工资的证明(工资条、银行流水显示未足额发放)、没缴社保的证明(社保局查询记录)、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材料、领导逼迫你离职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等。
- 证明你“被迫离职”已经通知到单位的证据:这一点非常关键!你最好是书面提出离职,并且在离职通知书里明确写清楚是因为单位存在哪些违法行为(比如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所以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通知书一定要通过快递(比如EMS,记得写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寄给单位负责人或HR部门,并保留好快递底单和签收记录,如果能通过单位内部邮箱或即时通讯工具发送并留下记录,那更好。
尝试和单位协商,但别抱太大希望,重点是留痕。有时候单位可能就是欺负你不懂法,你把证据摆出来,明确告知他们如果不给钱你会采取法律手段,也许他们就怂了,但协商过程中的沟通记录也要留好。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带着你的证据,去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他们会出面调查处理,督促单位支付工资。
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投诉没解决问题,或者单位就是耍赖,那下一步就是劳动仲裁了,你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可以包括:
- 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
- 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可是个大头!根据你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这个“月工资”是指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仲裁委立案后,会开庭审理,然后出裁决书,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去法院起诉。
维权要趁早,别拖过了时效!劳动仲裁的时效一般是一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建议参考:
- 第一步:冷静,收集关键证据清单(如上述正文所列,重中之重!)。
- 第二步:书面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理由并保留送达证据。
- 第三步:优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成本低、效率可能较高。
- 第四步:若投诉无果或单位拒不配合,及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 整个过程中,保持理性,避免与单位发生正面冲突,一切以证据说话。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协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小编总结:
说到底,“被迫离职后还被拖欠工资”这事儿,单位确实不占理,劳动者也千万别觉得“胳膊拧不过大腿”就忍气吞声,咱们国家的劳动法是明确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只要你手里有过硬的证据,并且走对了维权步骤,拿回属于自己的工资和应得的经济补偿,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工资是你实打实的劳动所得,单位拖欠就是违法,被迫离职不是你的错,反而是单位违法在先,你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遇到这种事,别慌、别怕,更别放弃!积极收集证据,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果你觉得过程复杂,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他们帮你把把关,争取最大的利益,希望大家都能顺利拿到自己的血汗钱!
活儿都被逼着不干了,工资还拖着不给?,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