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打工,老板拖欠工资,我被迫离职能拿到补偿吗?
(一)原创文章内容
各位在上海打拼的朋友们,大家好啊!
咱们出来打工,图个啥?不就是图个安稳,能按时拿到辛苦钱,改善生活嘛,可偏偏就有那么些老板,不按规矩来,工资拖着拖着就不发了,你说急人不急人?辛辛苦苦一个月,就盼着发工资那天,结果呢?老板一句“没钱”,工资就这么悬在空中,心里那个憋屈啊!
有的人可能会想,算了算了,惹不起躲得起,我辞职还不行吗?但等等,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咱们“被迫”辞职的,可不是拍拍屁股走人就完事了!这里面可有讲究,弄好了,咱们还能拿到一笔经济补偿金呢!
啥叫“被迫离职”?说白了,就是公司有错在先,把咱们逼得没办法了,咱们才不得不走,这跟咱们自己因为个人原因不想干了,主动辞职,那可是两码事!
比如说,公司一直拖欠工资,咱们催了好几次都没用,生活都快成问题了,这种情况下,咱们国家的法律是站在咱们劳动者这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公司存在像“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样的过错,咱们劳动者是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重点来了,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咱们还能跟公司要经济补偿金!
是不是有点意外?以为只有被公司开除才有补偿?不是的!咱们自己“炒老板鱿鱼”,只要理由正当,一样可以拿补偿!
那具体要怎么做呢?
- 第一步:收集证据,确认“拖欠”事实。你得有证据证明公司确实没发工资,而且是“未及时足额支付”,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之前发工资的记录)、跟老板或HR催工资的聊天记录、邮件,甚至公司发布的延迟发薪通知等等,这些都得好好留着。
- 第二步:书面“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关键!这可不是随便写个辞职信就行的!你得写一封正式的书面通知,明确告诉公司:“因为你们长期拖欠我的工资(把具体欠了多久、多少钱写清楚),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我现在通知公司,解除咱们之间的劳动合同。”这个“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非常重要,理由一定要写清楚是“公司拖欠工资”,而不是“个人原因”!
- 第三步:把通知书送出去,并且留好证据!怎么送?最好是通过快递,比如EMS,寄到公司的注册地址或者实际经营地址,收件人写公司全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快递单上一定要写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把快递底单、签收记录都保存好,如果能当面交给HR,让他们签收,那当然更好。一定要证明公司收到了你的通知!
- 第四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工资。劳动合同解除后,你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跟公司要回被拖欠的工资,还有这笔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怎么算?一般是按你在这个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千万要注意一个坑!如果你只是口头跟老板说“你不发工资我就不干了”,然后就不来上班了,或者写辞职信的时候只写了“个人原因”,那对不起,这可能就不算“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也就拿不到了。书面通知 + 明确理由,这两个是核心!
在上海这个大城市,机会多,竞争也激烈,咱们劳动者靠自己的双手和汗水吃饭,理应得到尊重和应有的报酬,遇到拖欠工资这种事,别慌,也别忍气吞声,要知道,法律是咱们坚强的后盾,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二)建议参考
如果你在上海遇到了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并且考虑“被迫离职”,建议你:
- 保持冷静,理性沟通:先尝试与公司负责人沟通,了解拖欠原因和明确的发放时间,并保留好沟通记录。
- 收集证据是王道:务必收集好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如银行流水、工资条)、考勤记录、公司拖欠工资的通知或证明、与公司负责人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短信等)。
- 书面通知要规范:按照上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要点来写,确保内容完整、理由清晰、送达有效。
- 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如果公司拒不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或者你对具体操作不熟悉,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通常就是你工作的地方)或公司注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
- 向相关部门求助:上海有很多渠道可以帮助劳动者,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各区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等。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小编总结
在上海,如果遇到公司拖欠工资,咱们劳动者并非只能被动等待或无奈离职。“被迫离职”是法律赋予咱们的权利,关键在于“被迫”二字的认定,即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只要咱们按照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公司因拖欠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那么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还可以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帮到在上海奋斗的你,遇到不公,要勇敢维权,但也要讲究方式方法,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咱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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