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打工遇欠薪,被迫辞职能拿到补偿吗?
原创文章内容:
哎,说起打工挣钱这事儿,谁都盼着顺顺利利,到点拿钱,可偏偏就有些老板,揣着明白装糊涂,工资左拖右拖,愣是让咱们劳动者心里堵得慌,最近就有不少在北京打拼的朋友问我:“律师,我们公司拖欠工资好几个月了,我实在熬不下去了,想辞职,但就这么走了不甘心,能有啥说法吗?” 这就涉及到咱们常说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这码事儿了。
您得明白,这“被迫解除”可不是拍屁股走人那么简单,它是有法律讲究的,简单说,就是用人单位因为没按规矩办事,比如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把咱们逼得没办法了,不得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咱劳动者可不是“裸辞”,是有权利跟公司要说法的!
那到底啥情况才算“被迫”呢?最常见的,也是咱们今天重点聊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在北京,太常见了,老板可能会找各种借口,什么资金周转不开啦,项目没回款啦,但这些都不是拖欠工资的正当理由,只要过了合同里约定的发薪日,或者公司规章制度里规定的日子,工资还没影儿,那就算“未及时”,如果发了,但给少了,那就是“未足额”。
一旦遇上这种事儿,咱该咋办呢?可不能一时冲动,说走就走。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就是收集证据!啥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证明公司之前怎么发的,发了多少)、考勤记录(证明你确实上班了)、还有你跟老板或者hr催工资的聊天记录、邮件啥的,都得留好,这些都是后面维权的“弹药”。
证据在手,心里不慌,你就可以考虑“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了,这时候,一个非常关键的动作来了:你必须明确地告诉公司,你是因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才解除劳动合同的。怎么告诉?最好是书面形式,比如发一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写清楚你的姓名、工号、入职日期,最重要的是写明白“因贵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劳动报酬,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人决定与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然后签上名,写上日期。
这通知书怎么送呢?务必确保公司能收到,而且你有证据证明公司收到了。快递邮寄是个好办法,选EMS或者其他能追踪的快递,收件人写公司全称,地址写公司注册地址或者实际经营地址,收件人可以写法定代表人或者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快递单上一定要注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拖欠工资被迫解除)”,保留好快递底单和签收记录,如果公司内部有邮件系统,或者你能确保微信、钉钉等聊天软件的发送记录对方无法抵赖,也可以作为辅助方式,但书面邮寄的“硬证据”最好有。
一旦你这么操作了,恭喜你,你不仅可以理直气壮地走人,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你的所有工资,以及一笔“经济补偿金”!对,你没听错,是有补偿金的!这经济补偿金怎么算呢?简单说,就是你在这家公司工作每满一年,公司就得给你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且是应发工资哦,不是扣完社保公积金个税拿到手的那个数。
所以啊,在北京遇到老板拖欠工资,千万别觉得只能自认倒霉,或者气呼呼地说走就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咱们劳动者的有力武器,既能解气,还能拿到应得的补偿,具体操作起来可能还有些细节要注意,比如证据的完整性、通知书的规范性等等。
建议参考:
- 冷静收集证据:遇到欠薪,第一时间不是争吵,而是默默收集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催薪沟通记录等所有能证明你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公司欠薪事实的证据。
- 规范发出通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定要写清楚解除理由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通过有效方式送达公司,保留好送达证据。
- 协商不成及时维权:如果公司收到通知后仍不支付工资和补偿金,不要犹豫,尽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咨询专业人士:每个案子具体情况可能不同,如果心里没底,最好咨询一下专业的劳动法律师,让他们帮你分析和指导,确保维权之路走得更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说到底,咱们出来打工,图的就是一份安稳和应得的报酬,在北京这座大城市,机会多,压力也大,遇到欠薪这种糟心事,确实容易让人焦虑,但请记住,法律是咱们坚强的后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不是耍无赖,而是有理有据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咱们要了解这个权利,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去操作,把该拿的证据都准备好,这样才能在维权时立于不败之地,希望今天的内容能帮到那些正在遭遇或者可能遭遇欠薪的朋友们,祝大家都能顺利拿到自己的血汗钱,工作顺心!
北京打工遇欠薪,被迫辞职能拿到补偿吗?,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