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就结合我的经验,用大白话跟大家好好聊聊这个话题,希望能给有需要的朋友一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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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老板一拖欠工资,咱们马上就能拍桌子走人,还能拿到N倍赔偿的,这里面有个“度”的问题,也有个“法律认定”的问题。
咱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其实早就给咱们撑腰了,里面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划重点!这里说的是“未及时足额支付”。“未及时”到底是多久呢?
有的朋友可能会说,合同上写的10号发薪,到11号还没发,是不是就算“未及时”了?
理论上讲,超过了约定的发薪日,就算是“未及时”,在实际操作中,情况可能会复杂一点。
法律条文里,并没有一刀切地规定“必须拖欠X天以上”才算“未及时”,这个“及时”的判断,通常会结合以下几个因素来看:
关键点来了:到底多久算“严重”到可以“被迫离职”呢?
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拖欠工资的时间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月薪制的,超过了一个月),那基本上就可以认定为“未及时支付”,劳动者据此提出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胜算就比较大了。
或者,虽然拖欠时间没到一个月,但恶意拖欠、经劳动者多次催告后仍拒不支付,这种情况下,即使时间短一点,也可能被认定为“未及时”。
但如果只是偶尔延迟几天,比如合同约定10号发,公司因为财务流程或者银行系统问题,延迟到15号才发,并且提前跟员工做了解释和沟通,这种情况一般就不认为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辞职,可能就拿不到经济补偿。
判断的核心在于“合理性”和“恶意性”。
总结一下我的看法:如果你的工资已经被拖欠,并且超过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发薪日,或者超过了一个合理的期限(比如一个月),经过你和公司沟通后,公司还是拖着不给,或者找各种借口搪塞,这时候,你就有底气考虑“被迫离职”了。
建议参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编总结:
“拖欠工资多久能被迫离职”没有一个绝对统一的“天数”答案,但核心在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的行为是否成立。超过约定发薪日较长时间(比如一个月以上),或者经催告后仍恶意拖欠,劳动者就可以依法“被迫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
维权要讲究策略和证据,遇到欠薪别慌张,也别一味忍让,保留好证据,按照法律程序走,咱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希望大家都能顺利拿到自己的血汗钱!
今天,我就以一个老法师的经验,用大白话跟大家好好聊聊这个事儿。,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并不是老板一拖欠工资,咱们马上就能拍桌子走人,还能拿到N倍赔偿的,这里面有个“度”的问题,也有个“法律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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