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嘞,老铁们!我是你们的老朋友,资深律师老王。今儿个咱们聊个扎心的话题—老板欠薪逼我走,这坑怎么填?
说起“被迫离职”,多少打工人一肚子苦水没处倒,活儿没少干,汗没少流,到了发薪日,老板却开始“打太极”,今天说明天,明天说下周,拖着拖着,干脆就不提这茬了,更气人的是,有的老板还变着法儿地给你穿小鞋,想让你“主动”卷铺盖走人,这样他就不用掏赔偿金,工资也能赖掉一部分,这种“恶意拖欠工资”逼员工离职的操作,简直是把劳动法当摆设,把咱们劳动者的尊严按在地上摩擦!
啥叫“被迫离职”呢?简单说,就是用人单位存在一些骚操作,比如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不缴社保、不提供劳动条件等等,把员工逼得实在待不下去了,不得不提出辞职,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不是“主动辞职”那么简单,而是可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划重点:被迫离职≠主动辞职,它是有补偿的!
很多老铁可能会说:“王律师,我知道他欠薪不对,但我就是个打工的,胳膊拧不过大腿啊!” 千万别这么想!法律就是咱们劳动者的“保护伞”,只要单位确实存在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你又掌握了足够的证据,那咱就能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里有个核心问题,也是大家最关心的:经济补偿金能拿多少?经济补偿金是按照你在这个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算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奖金、补贴这些哦!
一旦遇上这种糟心事,咱们劳动者该咋办呢?老王给你支几招,记住了,别慌!
第一步: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收集证据!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你得拿出单位欠你工资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如果之前发过的话)、考勤记录、加班证明,还有和老板或者HR关于欠薪的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等,越详细越好,这些都是你日后维权的“弹药”。
第二步:书面通知!别一生气就直接走人,那可能会被反咬一口说你旷工,你得正式地给单位发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写清楚因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其他法定理由),所以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通知书最好通过快递邮寄,并且在快递单上注明文件名称,保留好底单和签收记录,确保单位能收到。
第三步:协商不成,果断仲裁!如果单位收到通知后还是耍赖,那就别犹豫了,直接去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可以包括: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一般都会偏向劳动者的,只要你证据确凿。
建议参考:
- 保持冷静,理性维权:别跟老板吵翻天,撕破脸不利于后续协商,万一老板狗急跳墙销毁证据就麻烦了。
- 抱团取暖:如果不止你一个人被欠薪,大家可以一起行动,人多力量大,证据也更容易收集。
- 咨询专业人士:劳动纠纷比较复杂,每个案子情况不一样,最好提前咨询一下律师或者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清楚自己的权利和维权步骤。
- 及时行动:劳动仲裁有时效的,一般是一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别拖过了时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老铁们,遇上“恶意拖欠工资”还被逼离职,千万别自认倒霉,更别冲动行事,咱们是法治社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迫离职不是你的错,是单位违法在先,只要咱们证据在手,步骤走对,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就能让那些无良老板付出应有的代价,把属于自己的血汗钱一分不少地拿回来!别让自己的辛苦付出打了水漂,咱们劳动者,就得硬气起来!觉得老王说的有用,就赶紧转发给身边需要的朋友吧!
好嘞,老铁们!我是你们的老朋友,资深律师老王。今儿个咱们聊个扎心的话题——老板欠薪逼我走,这坑怎么填?,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