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做货车司机不交社保,到底是谁在裸奔?
老张是一名在上海跑了十年货运的货车司机,每天凌晨四点出车,晚上十点回家,风雨无阻,直到上个月,他因腰椎劳损住院,才发现公司从未给他交过社保,医药费自掏腰包,积蓄瞬间见底,他懵了:“我一直以为老板早帮我...
“月入过万、时间自由”——这是许多人对外卖行业的印象,然而光鲜表象之下,是大量外卖员没有社保兜底的残酷现实,平台用“合作”代替“雇佣”,用“注册”代替“录用”,巧妙地将用工成本转嫁给了劳动者自己。
28岁的小李曾是一名专职骑手,每天工作12小时,月收入确实能过万,但当他因车祸骨折需要休养时,没有医保报销,没有病假工资,平台一句“你是个体合作方,不是我们员工”就轻描淡写地推掉了所有责任,像小李这样的骑手不在少数,他们以为用汗水换来了高回报,却不知道风险来临时自己毫无保障。
这背后是平台用工模式的“创新”,通过与骑手签订“承揽协议”、“合作协议”等,平台试图将劳动关系转化为民事合作关系,但事实上,骑手仍受平台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时需穿着平台制服、遵守平台规则,这种“去劳动关系化”的操作,实质上是为了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2023年北京朝阳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颇具代表性,外卖员王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平台以“双方为合作关系”为由拒绝认定工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是《服务合作协议》,但平台对王某进行考勤管理、派单调度并制定奖惩制度,实际构成了人身隶属性,应当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终判决平台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这个判决释放出明确信号:无论合同名称如何花样百出,法院更关注实际用工管理的本质,平台通过算法实现的管理控制,与传统企业通过人事部门进行的管理,在法律本质上并无不同。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认为解决外卖员社保问题需要三重努力: 第一层在平台:应当正视用工事实,摒弃“规避思维”,通过技术创新提升效率的同时,不忘社会责任; 第二层在骑手:要增强权利意识,保留工作记录、沟通痕迹等证据,遇到权益受损敢于依法维权; 第三层在制度:建议完善新就业形态立法,明确“类雇员”中间形态的社会保障标准,让法律跟上时代发展。
社会保障不是施舍,而是劳动者应得的权利,当每个劳动者都能有尊严地工作、无后顾地生活,我们的社会才能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外卖小哥送来的不仅是热乎的饭菜,更应该是整个社会对劳动权益的温暖守护。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外卖小哥的社保之困,是谁在裸奔奔跑?,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当便捷背后藏着风险:外卖员的社保困局 “月入过万、时间自由”——这是许多人对外卖行业的印象,然而光鲜表象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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