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小哥的社保,到底该由谁来买单?

普法百科4周前 (09-10)4

每天穿梭在大街小巷的快递小哥,早已成为城市运转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你是否想过,这些风里来雨里去的劳动者,究竟有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他们的社保,是企业主动承担,还是成了被“隐形”的权益盲区?我们就从法律和现实的角度,聊聊这个话题。

很多人可能以为,快递员和快递公司之间是标准的劳动关系,社保自然该由公司缴纳,但现实却复杂得多,不少快递平台采用“外包、众包或灵活用工”模式,将配送业务层层转包给第三方,甚至直接与骑手签订“合作协议”而非劳动合同,这种模式下,平台往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规避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而快递小哥自身也常陷入两难:他们渴望稳定的保障,尤其是工伤、医疗等险种;他们又担心“维权等于丢饭碗”,甚至因为按单计酬、流动性大,自己对社保的认知和维权意识也有限,一位从业多年的快递员曾私下说:“不是不想要社保,但要是较真,可能连这份活都没了。”

但从法律角度看,社保是劳动者的法定权益,不是企业的“施舍”,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就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即使签订的是“承揽协议”或“合作合同”,如果实际管理方式、工作时间、报酬发放等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法院仍可能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从而判令企业补缴社保。

遗憾的是,目前仍有许多平台利用法律模糊地带,将“用工责任”转嫁给个体,甚至通过算法设定不合理奖惩机制,变相规避责任,而快递小哥们往往因为证据收集难、维权成本高,最终选择沉默。


建议参考

如果你是一名快递员,或是关心此问题的公众,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 保留证据:保存工资转账记录、工作排班表、平台打卡截图、沟通记录等,这些都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
  2. 明确合同性质:签订合同时务必看清是“劳动合同”还是“合作协议”,必要时咨询法律人士。
  3. 集体发声:联合其他骑手共同反映问题,通过工会或劳动监察部门施压。
  4. 寻求法律途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补缴社保。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快递小哥是我们城市中不可或缺的“毛细血管”,他们的劳动值得被看见,权益更该被保障。社保不是可选项,而是法治社会中的必答题,平台不能一边享受着人力红利,一边逃避法律责任;社会也不能一边依赖他们的服务,一边忽视他们的困境,希望随着法律意识的提升和监管的加强,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在奔波之中,拥有一份踏实的安全感。

希望这篇文章能为你提供一些有价值的视角,如果你有更多法律或职场相关疑问,欢迎留言讨论,原创不易,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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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快递小哥的社保,到底该由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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