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岗位得了病有什么规定

法律解析:

在工作岗位得病的情况,依据不同情形有不同规定。若被认定为职业病,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普通疾病则按医疗期相关规定处理。

一、职业病相关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职工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二、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视同工伤的职工,其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普通疾病的医疗期规定如果职工在工作岗位上患的是普通疾病,不属于职业病也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则按照医疗期的相关规定处理。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企业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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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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