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和辞职的区别

普法百科1秒前1
法律解析:

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和辞职存在明显区别。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可能是聘用单位或受聘人员基于法定情形等主动采取的解除行为,不一定需双方协商一致;而辞职通常是受聘人员主动向单位提出结束工作关系的申请。二者在主体、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不同。

从主体来看,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聘用单位,也可以是受聘人员。聘用单位在符合法定条件,如受聘人员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下,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在满足特定情形,如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等,也能单方面解除。而辞职的主体只能是受聘人员,是其主动做出的结束与单位工作关系的行为。

在程序方面,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时,要遵循相应的通知期限和告知义务,可能还需经过一定的审批流程。例如,对于因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而解除合同的,要提前书面通知。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也有法定要求,有时需提前一定时间书面通知单位。辞职虽然也是一种主动结束工作的方式,但通常受聘人员只需按照单位规定的流程,向相关部门或领导提交辞职申请,等待批准即可。

法律后果上,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若因单位过错导致受聘人员解除,单位可能需要向受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若因受聘人员过错被单位解除,单位一般无需支付补偿。而辞职通常情况下,若受聘人员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如结算工资、转移档案等。在一些情况下,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可能涉及到争议解决,如受聘人员对单位的解除决定不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护权益;辞职一般较少引发此类争议,但如果单位在办理离职手续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受聘人员也可依法维权。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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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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