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

普法百科1个月前 (09-17)5
法律解析:

股东与公司之间不一定构成劳动关系。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股东权利,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给付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身份并不必然导致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要判断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关键在于看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实践中,如果股东仅仅是向公司出资,通过股权获取收益,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不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也未从公司领取劳动报酬,那么股东与公司之间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例如,一些财务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他们主要关注投资回报,不参与公司的具体运营事务,这种情况下显然不构成劳动关系。

如果股东同时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考勤、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从公司领取工资等劳动报酬,且其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那么就可以认定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比如,股东担任公司的总经理、部门经理等职务,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或者某个部门的工作,与普通员工一样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这种情况下就具备了劳动关系的特征。

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或不存在劳动关系,而要根据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劳动、是否接受公司管理以及是否获取劳动报酬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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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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