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我被迫离职,是不是必须得给公司一份通知书才行啊?

普法百科1天前5

大伙儿好,我是你们的老朋友,王律师,今天咱们来聊个实在事儿,也是很多打工人可能会遇到的糟心事:老板拖欠工资,辛辛苦苦干活,就盼着发薪日那点血汗钱,结果老板一拖再拖,实在让人寒心,这时候,不少朋友可能就不想干了,想“被迫离职”,问题来了:这个“被迫离职”,是不是一定得给公司递一份书面的“被迫离职通知书”呢?口头说一声行不行?

咱们得明白啥叫“被迫离职”,简单说,就是因为公司那边出了幺蛾子,比如欠工资、不交社保、让你在危险环境下干活等等,把员工给逼得没办法了,不得不辞职,这种情况下,员工是有权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划重点,是有补偿金的,不是拍拍屁股走人那么简单。

拖欠工资,我被迫离职,是不是必须得给公司一份通知书才行啊?

那这个“被迫离职”,是不是一定得给公司递一份书面的“被迫离职通知书”呢?口头说行不行?

王律师明确告诉大家:是的,非常重要,强烈建议大家一定要书面通知!

为啥这么说呢?

  1. 证明“被迫”的原因:书面通知书是你告诉公司“我为啥走”的最直接证据,你得在通知书里写清楚,是因为公司拖欠工资(最好写明月份、金额),所以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一来,就白纸黑字地固定了你“被迫”的理由,而不是你自己无缘无故不想干了。口说无凭,将来真要打官司,空口白话很难被采信。

  2. 证明“通知”的行为:你得让公司知道你因为这个原因不干了,书面通知,无论是当面递交让对方签收,还是通过EMS等快递方式邮寄(务必保留好快递底单和签收记录!),都能证明你履行了通知义务,如果只是口头说,公司到时候来个“啊?我不知道啊,他没说因为欠工资啊”,你就麻烦了。

  3. 后续维权的“敲门砖”:如果你想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要回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这份书面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就是非常关键的一份证据,它能直接证明你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你提出主张的时间点。没有这份通知书,仲裁委和法院可能就很难支持你的经济补偿金请求了。

可能有朋友会说:“哎呀,王律师,我们公司老板就是个老赖,我跟他说啥都没用,我直接走不行吗?” 直接走,工资肯定还是要追的,为了那笔本就该属于你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了让整个离职过程更“有理有据”,书面通知这一步,真的不能省!

那通知书里该写点啥呢?简单说,

  • 明确写给谁(公司全称)。
  • 你的姓名、职位。
  • 核心原因: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其他法定理由),现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通知公司于X年X月X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 你的签名和日期。

理由一定要写清楚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X款的哪一项原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如果公司确实存在恶意拖欠工资的情况,你也可以在通知中要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结清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特殊情况:比如说,公司把你门禁卡收了,不让你进公司,根本没法当面递交怎么办?这种情况下,邮寄就是最好的方式,地址就写公司的注册地址或者实际经营地址,收件人写法定代表人或者人力资源负责人,快递单上一定要注明“XXX(你的名字)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也可以尝试通过公司认可的邮箱、工作群等方式发送电子版,并保留好发送记录。想尽一切办法留下你已经书面通知的证据!

因为拖欠工资想“被迫离职”,书面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是可有可无,而是非常必要!它是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尤其是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重要保障,别嫌麻烦,这一步走好了,能为你省去后续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建议参考:

  1. 务必书面形式:无论是手写签名后当面递交(要求签收),还是通过EMS等可追溯的快递方式邮寄,都要确保是书面形式。
  2. 内容清晰明确:通知书中要写清楚你的姓名、工号、入职日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一定要写清楚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X款的哪一项原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期望的解除日期、以及要求公司结清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诉求。
  3. 保留所有证据:书面通知书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快递底单、签收记录、发送邮件/微信的截图等,都要妥善保管,至少保留到所有纠纷解决完毕。
  4. 解除日期:一般情况下,书面通知送达公司后即生效,或者你也可以在通知中明确一个合理的最后工作日期。
  5.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对通知书的撰写或后续维权流程不熟悉,建议及时咨询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或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指导。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编总结:

所以啊,朋友们,当咱们遇到公司拖欠工资这种糟心事,想要“被迫离职”时,可千万别一时冲动说走就走。一份规范的书面《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你日后维权,索要经济补偿金的关键证据。它不仅能清晰地告知公司你的立场和理由,更是你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重要一步,口说无凭,白纸黑字才是王道!遇到这种事,别慌,收集好证据,按规矩来,你的合法权益一定能得到保障!如果过程中遇到困难,及时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他们会给你更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拖欠工资,我被迫离职,是不是必须得给公司一份通知书才行啊?,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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