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社保的兼职合同,到底合不合法?
老铁们,经常有人问我:“律师,我找了个兼职,公司说签的是兼职合同,不交社保,这操作合规吗?” 别急着拍桌子骂老板,这事还真不是一句“合法”或“违法”能说清的。 兼职合同≠可以不交社保 很多人...
老铁们,今天咱们来聊一个现实中特别常见但又容易被忽略的问题——有些兼职公司,不给你交社保,却给你开一张“收据”,说是“社保补贴”或者“自愿放弃协议”的凭证,你是不是也曾遇到过类似情况?甚至觉得“反正拿到现钱就行了,社保不重要”?如果你这么想,那可能要踩坑了!
很多兼职公司为了规避用工成本,会以“非全日制”“临时合作”等名义,不给你缴纳社保,而是用一笔现金代替,并让你签个字、拿张收据当作“证明”,表面上你好像多拿了一点钱,但实际上,这张“收据”不但不能保障你的权益,反而可能成为公司推卸责任的工具。
从法律角度看,只要你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管你是全职还是兼职、是按小时计酬还是按项目结算,公司都应当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私下协议”或“现金替代”方式免除,哪怕你签了“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更让人警惕的是,有些公司开的所谓“社保收据”,根本不是正规财务凭证,甚至没有公司盖章,只是张白条,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你很可能因为缺乏社保记录而难以维权,尤其是在发生工伤、失业或需要医保报销时,会吃大亏。
举个真实案例(根据常见劳动争议改编):
小王是一名大学生,课余在某家教平台做兼职老师,公司口头承诺“每月发课时费+社保补贴”,并以“个人合作”名义让他签了一份协议,每次领钱时还附带一张“社保补偿收据”,一年后,小王因突发疾病住院,花费数万元,要求公司协助办理医保报销时,却被一口回绝:“我们不是劳动关系,只是合作,你自己放弃社保的呀,有收据为证!”
小王无奈申请劳动仲裁,经审理,仲裁委认定:虽然签有“合作协议”,但小王接受公司管理、按月领取固定报酬,实质仍属劳动关系,公司未缴社保属违法行为,所谓“自愿放弃社保”条款无效,最终裁决公司补缴社保,并赔偿小王相应的医疗损失。
这个案例说明:
并不是你签了字、拿了收据,公司就能甩掉社保责任,法律不承认以“现金替代社保”的操作,只要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公司必须缴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口头协议,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哪怕你是“非全日制用工”,公司仍须为你缴纳工伤保险——这是底线,其他险种如医疗、养老等,根据地方规定和用工形式也可能需要缴纳。
如果你正在或打算做兼职,请一定牢记:
兼职也是工,权益别放松,社保不是“可选项”,而是你应得的法律保障,别因一时的便利,放弃长远的安心。
我是律师,我坚持为你发声。
注明:本文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整理,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维权须依法进行。
不交社保还开收据?兼职公司的操作到底合不合法!,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老铁们,今天咱们来聊一个现实中特别常见但又容易被忽略的问题——有些兼职公司,不给你交社保,却给你开一张“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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