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午休死亡属于工伤吗

普法百科4小时前2
法律解析:

在单位午休死亡是否属于工伤需要分情况判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情形的,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反之则不属于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有明确的条件和标准。首先来看认定工伤的情形,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通常情况下,单位午休时间并非典型的工作时间,若只是单纯的午休死亡,一般不符合上述认定工伤的情形。

不过,还有视同工伤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如果职工是在午休时突发疾病,且符合“在工作岗位”以及“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那么可以视同工伤。这里的“工作岗位”,不应狭隘地理解为正在进行实际工作的岗位,单位的合理活动区域都可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午休地点也可能被涵盖其中。

举例来说,如果职工在单位午休室内突发心梗,经抢救在48小时内死亡,就有可能被视同工伤。但如果职工是因自身早已存在的严重疾病,且死亡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比如因早已确诊的晚期癌症在午休时自然死亡,这种情况通常难以认定为工伤。总之,在单位午休死亡是否属于工伤需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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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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