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强制执行程序是什么
一、 劳动争议的强制执行程序是什么 劳动争议的强制执行程序如下: 1.审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
劳动争议时效的重要变化主要体现在时效期间延长、时效起算点调整和时效中断与中止规定更明确等方面。
在过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时效作出了重要改变。
时效期间延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六十日延长为一年。这一变化给予了劳动者更充裕的时间来准备和提出仲裁申请,大大减轻了劳动者因时间紧迫而可能错过维权时机的压力。比如,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权益受损情况后,在一年内都可申请仲裁,能更从容地收集证据、咨询法律意见等。
时效起算点调整:以前规定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更符合实际情况,因为有时候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者可能并不知情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例如,用人单位隐瞒某些福利待遇未发放,劳动者在一段时间后才发现,此时按照新的起算点规定,仲裁时效从其发现时开始计算。
时效中断与中止规定更明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了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如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等,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同时也规定了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些明确的规定使得劳动争议时效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更具可操作性和公平性。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解析: 劳动争议时效的重要变化主要体现在时效期间延长、时效起算点调整和时效中断与中止规定更明确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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