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受伤了算工伤吗?单位不认、不给赔怎么办?
“工伤”这俩字,听着挺吓人,但其实离咱们不远,可能是在车间操作机器时不小心伤了手,可能是在办公室整理文件时崴了脚,甚至可能是下班路上被车碰了一下……这些情况下,到底算不算工伤?单位要是不认,或者拖着不...
咱们辛辛苦苦上班,图的就是个安稳和收入,可天有不测风云,万一在工作的时候,不小心磕了碰了,甚至受了重伤,这可怎么办?首先咱们得弄明白,我这伤,到底算不算工伤?这可不是老板说了算,也不是咱们自己觉得算就算,得有法可依。
那到底哪些情况算工伤呢?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肯定是工伤,没跑,比如你在车间操作机器,不小心被机器弄伤了手,这就是典型的工伤。
还有,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算,比如说,你提前到岗,正在准备开工需要的工具,结果不小心摔了一跤,这也算,或者下班了,你在收拾工作区域,被东西砸到了,同样算。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也是工伤,比如你是超市收银员,因为制止小偷行窃被打伤了,这必须算。
还有个大家比较关心的,就是上下班途中出的事,这里要划重点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你自己骑车摔了,或者开车追尾了,你负主要责任,那可能就不算了。
患职业病的,比如长期在粉尘环境下工作得了尘肺病,这也是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算,还有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除了这些“认定为工伤”的,还有“视同工伤”的情况,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些虽然不是直接因为工作原因,但法律也把它们“视同”工伤来对待。
那万一不幸受伤了,老板不认账,或者公司不给处理,咱们该怎么办呢?
别慌,王律师给你支几招:
赶紧收集证据!这是最重要的一步,什么劳动合同、工资条、工牌、考勤记录,这些能证明你和公司有劳动关系的东西,都得收好,还有,工伤发生的现场照片、视频,目击证人的联系方式,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缴费单据等等,所有跟受伤有关的材料,都要妥善保管,越多越好,越详细越好。
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这是维权的关键环节,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现实中有些老板为了逃避责任,可能会拖着不办,甚至根本不想办,这时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记住这个时间,千万别错过了!申请的时候,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认定下来之后,如果老板还是不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怎么办?
遇到工伤,咱们要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别因为怕麻烦或者被老板吓唬几句就退缩了,法律是咱们坚强的后盾!
以案说法
咱们来举个例子,让大家更有感觉。
案例:老李的维权路
老李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农民工,没签劳动合同,工资也是现金发放,一天,他在脚手架上干活,脚下一滑摔了下来,造成腿部骨折,包工头把他送到医院,付了一部分医药费后,就开始不闻不问了,说这是老李自己不小心,不算工伤,剩下的钱让老李自己想办法。
老李一家人急得团团转,后来听工友说可以找律师,他就找到了我,我告诉他,别担心,没合同也能维权。
第一步,我指导老李收集证据,他找到了工地上的工牌、之前领工资的签字记录(虽然是现金,但工地上有台账),还有几个愿意作证的工友,以及医院的所有治疗记录,这些证据基本能证明他和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他是在工作中受伤的。
第二步,因为公司不申请工伤认定,我协助老李在受伤后的第3个月,自己向当地社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经过调查核实,最终认定老李的受伤属于工伤。
第三步,工伤认定下来后,我们又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老李的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我们拿着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
一开始建筑公司还想狡辩,但在确凿的证据和法律面前,他们最终还是低头了,经过仲裁调解,老李拿到了他应得的十几万元赔偿款,拿到钱的那一刻,老李激动得眼眶都红了,说没想到自己一个农民工,也能通过法律讨回公道。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只要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工伤了一样能维权,关键在于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并勇敢地走法律程序。
法条链接
咱们聊了这么多,都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新工伤保险条例”,最新修订是2010年)的规定,这里给大家链接几个核心法条,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查阅原文: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律师总结
好了,今天关于工伤的话题就跟大家聊到这儿,王律师给大家总结一下核心要点:
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随时来找我聊聊,咱们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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