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慌,别慌!今天我就给大家好好掰扯掰扯这个事儿

普法百科5秒前1

这事儿吧,我知道,真摊上了,大家心里肯定特着急,七上八下的,有的人可能一开始觉得伤不重,或者被单位几句“放心,我们会处理”给安抚住了,结果一拖再拖,等反应过来想去做工伤鉴定、讨个说法的时候,发现嘿,已经过了一年了!这时候心里就开始打鼓了:“完了完了,是不是过了这村就没这店了?我这工伤还能不能算?钱还能不能要回来了?”

咱们得明确一个基本点:工伤认定申请,确实有个“一年”的期限。

别慌,别慌!今天我就给大家好好掰扯掰扯这个事儿

根据咱们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单位不给咱们申请呢?没关系,法律给了咱们自己维权的权利。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看到了吧,这个“1年”是个坎儿,是不是过了这1年,就彻底没希望了呢?

也不完全是!这就好比咱们过红绿灯,红灯是停,但特殊情况下,救护车、消防车也能闯红灯,对吧?工伤认定的“1年”时限,也有类似的“特殊情况”。

什么特殊情况呢?

  1. 不可抗力因素:比如说,受伤后突然遭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你没办法在1年内去申请,这种情况是可以理解的,期限会相应顺延。
  2. 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比如因为一些误会被拘留了,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人身自由受限,那段时间也算不了。
  3. 用人单位原因:这是最常见的!比如说,单位明明知道你受伤了,却故意拖延不给你申请,或者跟你说“没事,小伤,我们内部处理”,结果一直拖着不办,导致你错过了1年期限,这种情况下,责任在单位,咱们劳动者是无辜的,社保部门应该受理咱们的申请。
  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比如当地社保部门压根儿就没把工伤认定的流程、时限这些告诉大家,导致你不知道要申请。
  5. 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得证明你和单位有劳动关系,如果单位不认,你就得先去仲裁、去法院打官司确认劳动关系,这段时间也会把工伤认定的时限给“暂停”掉,等劳动关系确认清楚了,再接着算工伤认定的时间。

所以说,如果你的情况符合上面这些“特殊情况”,即便过了1年,还是有机会去争取工伤认定的。

那如果确实因为自己的原因,稀里糊涂就过了1年,而且也不符合上面说的那些特殊情况,该怎么办呢?难道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也不是完全没办法,这时候,你可以考虑走“人身损害赔偿”的路子,也就是说,虽然工伤认定这条路可能走不通了,但你还可以以单位存在“过错”为由,比如单位没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没进行安全培训等等,导致你受伤,去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条路子,适用的是《民法典》里的规定,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当然啦,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这两条路子的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可能不太一样,各有优劣,具体走哪条路,得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来定。


以案说法

咱们来举个例子,就叫老王吧,老王在一家建筑公司打工,2022年1月10号在工地上不小心从架子上摔下来,腿骨折了,当时公司老板挺“仗义”,说:“老王你放心养伤,医药费公司全包,误工费也少不了你的,工伤认定我们来办。” 老王一听,就安心养伤了,结果呢?公司老板嘴上一套背后一套,一直拖着没给办工伤认定,老王隔三差五去问,老板都说“快了快了,正在办”。

这一拖,就拖到了2023年2月,老王看公司没动静,自己去社保局一问,社保局说:“你这都过了1年了,我们没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了。” 老王这下傻眼了。

老王这种情况,还能维权吗?

能!老王可以收集证据,证明是因为公司老板一直承诺给办,故意拖延,导致他错过了1年的申请期限,和老板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或者有没有其他工友能证明老板当时是怎么说的,老王可以向社保局说明情况,如果社保局还是不受理,老王可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社保局,要求社保局受理他的工伤认定申请,法院如果查明确实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老王延误了申请,一般会判决社保局重新处理。


法条链接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3.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律师总结

工伤超过一年,还能不能鉴定和起诉,不能一概而论:

  1. “1年”是原则,但有例外:工伤认定申请的一般期限是事故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但如果存在“不可抗力”、“用人单位原因”等法定特殊情形,这个期限是可以“暂停”或者“顺延”的。
  2. 及时维权是王道:一旦发生工伤,一定要尽早催促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申请,自己或者家人要赶紧在1年内去申请,千万别拖延,别轻信单位的口头承诺而不保留证据。
  3. 超期了也别绝望:如果确实过了1年期限,先看看自己是不是符合那些“特殊情况”,如果符合,大胆去社保部门争取,甚至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如果不符合,还可以考虑走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途径。
  4. 证据!证据!证据!不管走哪条路,证据都是关键,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事故现场照片、医院诊断证明、和单位的沟通记录等等,都要好好保存。

如果您真的遇到了工伤超过一年的情况,建议您尽快找专业的律师咨询,把您的详细情况告诉律师,让律师帮您分析具体该怎么走下一步,别自己瞎琢磨,错过了最佳的维权时机。 能帮到有需要的朋友,法律是保护咱们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但咱们自己也得懂法、用法,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

别慌,别慌!今天我就给大家好好掰扯掰扯这个事儿。,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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