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嘞,各位朋友,大家好啊!

普法百科34秒前1

今天咱们来聊个挺实际的话题,就是关于“退休”的那些事儿,按理说,退休了就该享享清福,遛遛弯、带带孙辈,多惬意,可现实中呢,不少退休的师傅、阿姨们身体还硬朗,闲不住,要么被原单位返聘回去,要么又找了份新工作,继续发挥余热,这本来是好事,但问题就来了:万一在这个“发挥余热”的过程中不小心受伤了,还算不算工伤?能不能拿到赔偿呢?这可是个关系到咱们切身利益的大问题,得好好掰扯掰扯。

退休后受伤了还算工伤吗?能拿到赔偿吗?

好嘞,各位朋友,大家好啊!

这问题,您猜怎么着?还真不是一句话能说清楚的,得分情况看。

咱们先说说最常见的一种情况:退休后被原单位返聘,或者去了新单位上班,签了所谓的“返聘协议”或者“劳务合同”。

  1. 一般情况下,不算工伤!这里有个关键点:您是不是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了?比如说,按月领养老金了。 根据咱们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一个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了,那么他再去工作,和用人单位之间就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了,而是一种“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 既然不是劳动关系,那在工作中受伤,通常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这一点,大家一定要心里有数。

  2. 那不算工伤,就白受伤了?当然不是!虽然不算工伤,但您和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啊,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如果单位那边有过错,比如没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没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或者指挥不当等等,那单位是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 这时候,您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如果还在工作有收入的话)、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要是构成伤残了,还有残疾赔偿金等等,这个就得按《民法典》里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来处理了。

  3. 有没有特殊情况,退休后受伤也能算工伤呢?还真有!这就比较复杂一点了。

    • 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比如说,有些人到了退休年龄,但因为各种原因,养老保险没交够年限,没能办理退休手续,也没开始领养老金,这种情况下,他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或者去新单位工作,有些地方的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可能会认定他和单位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有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受伤,那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 单位没给办退休手续。少数情况下,如果是单位的原因,导致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了却没能办理退休手续,员工继续在单位工作,这种情况下受伤,也有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养老金,同时企业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但理论上,如果社保还在交,发生事故,社保部门也可能受理工伤认定。

    所以说,“退休后受伤算不算工伤”,核心在于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 还有一种情况:不是返聘,就是偶尔帮个忙,打个零工。这种一般就是纯粹的劳务关系或者承揽关系了,受伤了也是按人身损害赔偿的路子走,跟工伤就更不沾边了。

以案说法

说了这么多理论,咱们来个“栗子”尝尝,看看实际中是咋回事。

案例:老张的遭遇老张今年62岁,原来是某机械厂的老师傅,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闲着没事,被原单位返聘回去当技术顾问,双方签了《退休返聘协议》。 没想到,上班才三个月,老张在车间指导年轻工人操作时,不小心被掉落的零件砸伤了腿,造成骨折,花了不少医药费。 老张觉得自己是在工作中受的伤,应该算工伤,找单位要工伤待遇,单位却说,老张是退休返聘人员,不是正式员工,不算工伤,只能按协议里说的,给点人道主义补偿。

结果:老张不服,申请了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以老张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后来老张没办法,只能按照劳务关系,向法院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单位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单位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对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判决单位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了老张一部分损失。

这个案例就很典型:享受养老金的退休返聘人员,受伤了不算工伤,只能走人身损害赔偿,单位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咱们聊法律,离不开法条撑腰,这里给大家列几条核心的: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这里的“职工”,通常不包括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等等等过失等等……(此处略去N个过失……(此处省略N字,你懂的,就是说,这条主要就是说,退休领养老金的,按劳务关系。

  4. 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过失)

法条链接

重点看这里,关键时刻能救命(的钱包):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这些是关于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情形的基本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已被上述《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吸收修改):经典的关于退休人员返聘关系认定的条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一些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做了规定,其中可能涉及到退休人员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总结

好了,今天关于“退休后受伤算不算工伤,能不能拿到赔偿”的话题,咱们就聊到这儿,总结一下我的几点看法:

  1. 退休后再就业,身份变了,保障也可能变。最核心的就是从“劳动关系”可能变成了“劳务关系”,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大不同,工伤待遇通常只适用于劳动关系。
  2. 享受养老金的退休返聘人员,受伤一般不认定为工伤。这种情况下,维权路径主要是依据《民法典》,按劳务关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关键看双方的过错程度。
  3. 没享受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存在认定为劳动关系并进而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这需要具体举证,情况相对复杂,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4. 退休后再找工作,务必签好书面协议!不管是返聘协议还是劳务合同,都要把工作内容、报酬、工作时间、安全责任、 injury处理方式等写清楚,特别是关于意外受伤的责任承担,最好提前约定好,免得日后扯皮。
  5. 单位也不是完全没责任。即便不是工伤,单位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也有保障提供劳务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如果因为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不安全、指挥不当等原因导致受伤,单位照样要赔钱。
  6. 万一真受伤了,别慌!第一时间保留证据,比如现场照片、医疗记录、与单位的沟通记录等,然后赶紧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帮你分析情况,看看是走工伤路子,还是走人身损害赔偿路子,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退休了也要保护好自己,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无论是发挥余热还是安享晚年,平平安安最重要!希望今天的分享对您有帮助,咱们下次再聊!

好嘞,各位朋友,大家好啊!,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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