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我辞职了能算被迫离职要补偿吗?
辛辛苦苦上班,就盼着发薪日能拿到自己应得的报酬,可要是遇上老板拖欠工资,那心里真是五味杂陈,别提多憋屈了!有些朋友可能会想,既然老板不仁,那我也不义,直接辞职走人算了!但等等,这种情况下辞职,能不能算...
最近后台收到不少朋友的私信,说自己遇上了糟心事:老板不仅拖着工资不发,有时候还找各种理由克扣一部分,问我这种情况下,自己实在干不下去了,主动辞职,能不能跟公司要点补偿?
答案是:能!而且是必须能!

因为老板拖欠或者克扣工资,员工“被迫”离职,这种情况下,员工是有权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的!这可不是我瞎说,这是咱们《劳动合同法》里明确规定的员工权利。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我自己辞职的,哪还有脸要补偿啊?” 这你就错了!这种“被迫离职”和你“主动跳槽”是两码事,你想想,辛辛苦苦干活,就指望着工资过日子呢,结果老板不给钱,或者想方设法扣钱,这不是逼着人走吗?这时候走,是公司先违法在先,咱们是“被逼无奈”,所以完全有理由要求补偿。
那具体哪些情况算“拖欠工资”或者“克扣工资”呢?
如果你遇到了上面这些情况,并且决定辞职,最重要的一步来了:你必须明确地告诉公司,你辞职的理由就是“公司拖欠工资”或者“公司克扣工资”!这个通知最好是书面形式的,比如发邮件、发快递(记得保留凭证),或者在公司内部系统提交离职申请时,清清楚楚写明白原因,千万别傻乎乎地只写个“个人原因”辞职,那可就真的啥补偿都没了!
简单说,你得留下证据证明你是“被迫”的,而不是“自愿”的。
具体要准备哪些证据呢?
建议参考:
如果你正面临这样的困境,我给你几个小建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老板欠薪、扣薪,员工被迫离职,有权索要经济补偿金!大家一定要记住,咱们出来打工,付出了劳动,就该得到应有的回报,遇到不公待遇,别忍气吞声,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保存好证据,按流程走,你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保障的!别让自己的血汗钱白白打了水漂,更别让无良老板逍遥法外!
老板欠薪又扣钱,我辞职了能要补偿吗?,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最近后台收到不少朋友的私信,说自己遇上了糟心事:老板不仅拖着工资不发,有时候还找各种理由克扣一部分,问我这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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