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为什么单位不给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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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单位不给交“一金”(即住房公积金),可能是出于降低成本、对政策认识不足、监管力度不够等多种原因。

降低运营成本是许多单位不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重要原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需要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一般为5% 12%。对于一些小型企业或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为了减少成本支出,提高企业的利润空间,它们可能会选择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对政策认识不足也是一个常见因素。部分企业管理者可能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深入,没有意识到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他们可能错误地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像社保那样具有强制性,从而忽视了为员工缴存。

监管力度不够使得一些单位有机可乘。虽然有相关法规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管部门可能由于人力、物力等限制,无法对所有单位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一些单位抱着侥幸心理,认为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也不会被发现或受到处罚。

员工维权意识淡薄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现象。部分员工对自身权益了解不足,不清楚自己有权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或者担心维权会影响自己的工作,因此即使知道单位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也选择忍气吞声。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单位不给员工交“一金”是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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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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