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嘞,各位朋友,今天咱们来聊个挺让人闹心的事儿—1年逾期5次。这事儿可大可小,但绝对不容忽视
文章疑问标题:1年逾期5次,是不是就“玩完”了?我的征信还有救吗? 原创文章内容: “哎呀,完了完了,我这一年不小心逾期了5次,我的征信是不是彻底黑了?以后是不是啥贷款都办不了了?” 估计不少...
生活中,难免磕磕碰碰,可要是因为一时冲动,或者别的啥原因,把人给弄伤了,特别是伤到“骨折”,还是“多处骨折”,那这性质可就不一样了,很多朋友可能会问:“我这就是个‘轻伤’,而且是‘多处骨折’,到底警察会不会抓我?法院会怎么判我呀?”
咱得明白,“轻伤”不是你我说了算,也不是看着伤口大小来定的,这得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来给出专业的“伤情鉴定意见书”。“轻伤多处骨折”,这里的“轻伤”是法律意义上的“轻伤”,可不是咱们平时说的“擦破点皮、流点血”那种小伤,能鉴定为“轻伤”,说明这伤害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
“多处骨折”这个事儿,听起来就挺严重的,虽然鉴定下来是“轻伤”,但“多处”这两个字,往往意味着伤害行为可能持续了一段时间,或者暴力程度不算轻,对被害人的身体机能和心理都可能造成不小的影响,这在法官判刑的时候,也是会考虑进去的一个情节,比如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或者说当时的冲动程度可能更深一些。
到底怎么判刑呢?
这种情况最可能触犯的罪名就是《刑法》里的“故意伤害罪”。
具体判多久,是不是一定要坐牢(实刑),这里面门道可就多了:
所以说,“轻伤多处骨折”,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具体怎么判,判多重,不是一句话能说死的,得综合全案的各种因素来看。
以案说法:冲动是魔鬼,赔偿谅解很重要!
给大伙儿说个前阵子我碰到的一个案子吧,就叫它“张三案”吧。
张三和李四因为一点邻里纠纷,吵着吵着就动起了手,张三年轻气盛,抄起旁边一根木棍就朝李四身上招呼,结果导致李四胳膊和小腿各一处骨折,总共两处骨折,后来法医鉴定,李四的伤构成了“轻伤二级”(多处骨折也可能鉴定为轻伤一级或二级,具体看部位和恢复情况)。
案发后,张三也后悔了,第一时间被警察带走调查,他家人赶紧找到我,我了解情况后,就告诉他家人,当务之急是赶紧跟李四那边沟通,积极赔偿,一开始李四家情绪很激动,开口要价很高,我们就反复做工作,一方面代表张三道歉,一方面也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损失,跟对方核算赔偿金额。
张三家人东拼西凑,赔偿了李四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总共十来万块钱,李四也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张三的刑事责任。
到了法院审理阶段,考虑到张三是初犯,有自首情节(被抓后如实供述),并且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最终判决张三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这意味着张三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乖乖听话,不再犯事,这八个月的牢就不用真的去坐了。
这个案子就说明:即使造成了“轻伤多处骨折”这样的后果,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获得谅解,法院是会充分考虑这些情节,给予从轻处罚的,反之,如果张三打完人跑了,或者拒不赔偿,态度恶劣,那等待他的很可能就是实刑了。
法条链接:有法可依,心里有数!
咱们聊了这么多,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不是我瞎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至第二百九十条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些条款规定了,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这就是为什么取得谅解那么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基准刑的确定、以及各种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谅解、赔偿等)的调节比例,都有更细致的规定。
律师总结:遇事冷静,法律底线莫触碰!
说到底,“轻伤多处骨折”这个事儿,可轻可重,但它确实已经踩在了刑事犯罪的底线上。
希望今天这番话,能给大伙儿提个醒,有法律问题,随时找我!
轻伤多处骨折,事儿可大可小,但判刑就得论法!,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生活中,难免磕磕碰碰,可要是因为一时冲动,或者别的啥原因,把人给弄伤了,特别是伤到“骨折”,还是“多处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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