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我旷工走人,能拿到补偿吗?
最近有位朋友跟我吐槽,说老板已经好几个月没发工资了,家里实在揭不开锅,跟老板交涉了好几次也没用,他一气之下,就没去上班,想着“你不给钱,我就不干活”,打算就这样“旷工”离职,但心里又犯嘀咕:我这样“旷工”离职,算不算违约?能不能拿到应得的工资和补偿呢?
这事儿啊,其实挺常见的,老板拖欠工资,员工心里肯定着急上火,生活压力山大,这时候,有些员工可能就会选择“消极怠工”或者干脆不去上班,想用这种方式逼老板发工资,或者干脆就以此为由“走人”,但这里面的法律问题,可得掰扯清楚。
咱们得明确一点:老板拖欠工资,这本身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是咱们劳动者的血汗钱,是养家糊口的根本,老板拖着不给,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
因为老板欠薪,员工“旷工”了,然后想离职,这到底怎么算?
这里有个关键问题:你的“旷工”,是真的无故旷工,还是因为老板欠薪导致你“被迫”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并最终选择离职?
如果仅仅是因为赌气,或者觉得“你不仁我不义”,啥也不说就不去上班了,然后直接说“我不干了”,这种情况下,单位很可能会以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到时候你不仅可能拿不到经济补偿,甚至可能因为“旷工”给单位造成损失而被索赔(单位要举证损失存在且与你旷工有直接因果关系,这也不容易)。
但如果情况是,老板长期拖欠工资,你已经多次与老板沟通,甚至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过,但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这时候,你因为生活所迫,或者实在无心工作,选择不去上班,并明确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完全是两码事了!这种情况下,你的“旷工”更像是一种无奈的抗议,而真正导致你离职的根本原因,是老板的欠薪违法行为。
核心在于:你是“被迫离职”,而不是“无故旷工后离职”。“被迫离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重点来了:如果你因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决定离职,正确的姿势不是一声不吭地“旷工”,而是应该主动、明确地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清晰地说明理由——“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只要你能证明单位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并且你是以“欠薪”为由提出的解除,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不仅可以要求单位结清所有拖欠的工资,还可以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那“旷工”这段时间怎么算呢?如果你已经明确提出了离职,并且说明了是因为欠薪,那么在提出离职后合理的交接期内,或者单位收到离职通知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旷工”了,关键是你要把“因欠薪而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意思,明确、书面地(最好是书面形式,比如邮件、微信文字、书面通知书并保留送达证据)传达给单位。
建议参考:
如果你正遭遇老板欠薪,打算离职,记住以下几点:
- 保留证据是王道:所有能证明你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合同、工牌、工资条、银行流水等),以及能证明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考勤记录、与老板的沟通记录、工资欠条等),都要妥善保管。
- 主动沟通并留痕:尽量与老板就欠薪问题进行沟通,并保留好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邮件、录音等),证明你曾积极主张过权利。
- 不要轻易“旷工”:如果还没决定离职,单纯“旷工”风险大,如果决定离职,就走“被迫离职”流程。
- 书面提出“被迫离职”:写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写明解除理由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通过EMS等可追溯的方式送达给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并保留好快递回执。
- 及时维权:离职后,如果单位仍不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老板拖欠工资,劳动者千万别慌,更别用“赌气旷工”这种可能让自己陷入被动的方式。咱们要拿起法律武器,走“被迫离职”的正规流程。关键在于“有理有据”:证明老板欠薪,明确以欠薪为由提出离职,这样既能堂堂正正拿回自己的血汗钱,还能依法争取到应得的经济补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懂法,更要会用法!遇到复杂情况,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让他们帮你出谋划策,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老板欠薪,我旷工走人,能拿到补偿吗?,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