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工资不想干了?邮寄被迫离职信有用吗?
原创文章内容:
嘿,朋友们,最近是不是有人正为工资的事儿愁眉苦脸呢?辛辛苦苦上班,到了发薪日,工资却迟迟不见踪影,问老板吧,要么含糊其辞,要么就说再等等,这种滋味,谁遇上谁知道,那叫一个闹心!
这时候,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可能就是:“这破公司,不干了!” 但“不干了”这三个字说出来容易,后续的事儿可得处理明白,不然可能既受了委屈,还拿不到应得的补偿,咱们就重点说说,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咱们不想干了,选择邮寄被迫离职信这个办法,到底靠不靠谱,又该注意些啥。
咱们得明白一个道理:公司拖欠工资,这本身就是违法的!咱们劳动者不是任人拿捏的软柿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咱们劳动者是有权“炒老板鱿鱼”的,而且还能拿到一笔经济补偿金,这可不是开玩笑的!
那这个“炒鱿鱼”的正式说法,就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而通知公司的方式,邮寄被迫离职信就是一个非常关键且有效的手段,为啥非得邮寄呢?因为邮寄能留下实实在在的证据啊!口说无凭,将来万一要走法律程序,这封信就是咱们证明自己是“被迫”离职的重要依据。
这封被迫离职信里到底该写点啥呢?
- 明确的称呼和自我介绍:写给谁(一般是公司全称,最好能写上法定代表人或人力资源负责人),你是谁(姓名、工号、岗位)。
- 核心原因——拖欠工资:这是重中之重!必须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写出来,因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所以你决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这里一定要把“拖欠工资的事实”写具体,比如从什么时候开始欠,欠了多少个月,总共欠多少。
- 法律依据:直接点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或者其他适用的款项),显得咱专业,也让公司知道咱不是瞎闹。
- 提出要求:要求公司在多少日内结清拖欠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离职手续、出具离职证明等等。
- 落款:你的签名和日期,一个都不能少。
邮寄的时候,这些细节千万不能马虎!
- 用什么快递?建议用EMS!别用那些小众的,EMS虽然可能慢点,但它正规,能追踪,而且邮局的邮戳是很有力的证据。
- 收件人信息:一定要写公司的全称,以及公司的注册地址(可以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如果知道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样,最好两个地址都寄一份,或者优先寄注册地址,收件人可以写“法定代表人”或“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如果不知道具体姓名,写“负责人收”也行,但公司全称和地址务必准确。
- 邮寄单上的“内件品名”:这栏太重要了!一定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写上“因公司拖欠工资,XXX(你的名字)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别写简称,别含糊!这是为了证明你寄的就是这封信。
- 保留证据!保留证据!保留证据!重要的事情说三遍!邮寄的时候,把快递单的存根联好好保存好,最好在寄之前,把被迫离职信的内容复印一份,自己留底,更保险的是,拍照或者扫描存档,邮寄后,记得跟踪物流信息,等对方签收了,把物流详情页截图保存下来,这些都是将来可能用到的铁证!
寄完信,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也不是,这只是第一步,你就可以根据信里的要求,和公司协商后续事宜了,如果公司还是耍赖,那咱们手里有这些证据,去申请劳动仲裁,底气也足得多!
被拖欠工资,咱是受害者,咱有理有据,别因为怕麻烦就忍气吞声,也别一时冲动做出不理智的行为,用对方法,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参考:
- 被迫离职信内容要清晰、具体、合法:明确离职原因是“拖欠工资”,并引用正确的法律条款。
- 邮寄方式首选EMS:确保送达的可追溯性和证据效力。
- 快递单信息务必准确详尽:公司全称、地址、内件品名是关键。
- 全程留痕,保留所有证据:包括信件底稿、快递存根、物流记录等。
- 寄信后主动与公司沟通:并做好申请劳动仲裁的准备,如果金额较大或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求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当公司恶意拖欠工资,咱们劳动者确实可以通过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一个明确的告知,更是后续维权的重要步骤。核心在于“有理有据”和“保留证据”,从信的内容到邮寄的细节,每一步都不能马虎,法律是咱们的坚强后盾,遇到不公,要勇敢地站出来,用正确的方式为自己讨回公道!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帮到有需要的朋友,咱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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