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不给,我能直接走人吗?还能要补偿吗?
大家好,我是你们的朋友,一名处理过不少劳动纠纷的律师,今天咱们来聊个扎心但又不得不面对的话题:如果老板拖欠工资,咱们劳动者该怎么办?能不能“一拍两散”直接走人?走了之后,除了要回工资,还能不能要点额外...
咱们出来打工,图啥?不就图个踏实挣钱,养活自己和家人,老了还有个保障嘛,可要是遇上那种拖着工资不发,社保也不给按时交的老板,那真是心里堵得慌,干活都没心思,这时候,很多朋友可能就会萌生退意:“这班上得太憋屈了,我不想干了!” 但又怕主动辞职啥也得不到,或者担心直接走了算不算违约。
问题来了:公司拖欠工资、拖欠社保,员工到底能不能“被迫离职”呢?

答案是:能!而且不仅能走,还能跟公司要一笔经济补偿金!
听到这儿,是不是心里亮堂点了?别着急,咱们慢慢说。
在法律上,这叫“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简单说,就是因为老板一方没按规矩办事,严重损害了咱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把咱们“逼”得没办法了,不得不辞职。
《劳动合同法》里对此有明确规定,
这两种情况,都是咱们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地提出被迫离职的法定理由。
重点来了:被迫离职不是拍拍屁股就走那么简单,关键是要“有理有据”,程序合规”。
啥意思呢?
别以为老板欠薪欠社保,咱们劳动者就只能忍气吞声,或者白白走人,法律是站在咱们这边的,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恶意拖欠工资或者长期不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是完全有权“被迫离职”的,并且离职后还可以依法向公司追讨拖欠的工资、补缴社保以及索要经济补偿金。
咱们出来挣钱都不容易,遇到这种糟心事,千万别慌,也别自认倒霉。保留证据、书面通知、依法维权,这三个步骤很关键,必要的时候,可以咨询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法律给咱们撑腰,拿回属于自己的血汗钱和应得的补偿!希望今天的内容能帮到有需要的朋友。
老板欠工资欠社保,我能直接走人吗?,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咱们出来打工,图啥?不就图个踏实挣钱,养活自己和家人,老了还有个保障嘛,可要是遇上那种拖着工资不发,社保也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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