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我能炒了他吗?聊聊被迫离职那些事儿
辛辛苦苦上班,就盼着发薪日那点“血汗钱”,可要是遇上老板“打白条”,工资一拖再拖,心里那叫一个堵得慌!这时候,很多人心里都会冒出一个念头:“他不仁,我不义,我不干了还不行吗?” 但转念一想,主动辞职吧,好像又便宜了那帮欠薪的,问题来了:因为老板拖欠工资,我能不能“被迫离职”,并且还能拿到应有的补偿呢?
咱们得明白一个概念,什么叫“被迫离职”?这可不是说你一生气,拍屁股走人就叫被迫离职,法律上的“被迫离职”,学名叫“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有特定条件的,简单说,就是用人单位犯了某些严重的错误,让劳动者实在没办法再干下去了,劳动者这时候辞职,就不叫“主动辞职”,而叫“被迫离职”。
拖欠工资到底能不能构成“被迫离职”的理由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有条件!
这个“条件”很重要,不是说老板这个月工资晚发了三天,你就马上能“被迫离职”,法律讲究一个“先行催告”的程序,也就是说,如果单位只是偶尔一次、短时间拖欠,或者有合理理由(比如银行系统故障等非主观恶意),并且在你提醒后很快就补发了,这种情况可能就够不上“被迫离职”的法定条件。
如果单位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且是持续性地、无正当理由地拖欠,那性质就不一样了,这里的“及时”和“足额”是关键词。“及时”通常就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发薪日,或者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日期。“足额”就更简单了,不能少你一分钱。
如果你遇到了以下几种情况,那“被迫离职”的底气就比较足了:
- 拖欠时间比较长:说好每月10号发工资,结果拖到月底甚至下个月都没动静。
- 拖欠金额比较大:直接少发了你半个月甚至一个月的工资。
- 单位明确表示不发了:或者以各种借口,公司效益不好”、“等项目回款”之类的,无限期拖延。
- 经过你催告后,单位还是拖着不给,或者干脆耍赖:你已经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明确要求单位支付工资了,但单位要么不理不睬,要么就找各种理由搪塞。
一旦这些情况属实,并且你能拿出证据证明,那么你就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单位提出“被迫离职”。
最关键的是,以“拖欠工资”为由被迫离职,你不仅可以要求单位结清所有拖欠的工资,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经济补偿金,就是我们常说的“N”或者“N+1”(具体看情况),根据你的工作年限来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这可比你自己赌气辞职,什么补偿都拿不到要好太多了!
遇到欠薪,千万别冲动裸辞!也别傻傻地以为只能自认倒霉。拿起法律武器,走“被迫离职”这条路,既解气,又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整个过程中,保留好证据是重中之重,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与老板或HR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短信等)、书面催告单位支付工资的凭证等等,这些都是你日后维权的“弹药”。
建议参考:
如果你正遭遇欠薪困扰,并考虑“被迫离职”,请参考以下步骤:
- 先礼后兵,积极沟通:尝试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友好协商,了解拖欠原因和明确的支付时间,并保留好沟通记录。
- 保留证据,至关重要:收集并妥善保管好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如银行流水、工资条)、考勤记录、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如通知、沟通记录)、书面催告函(如有)及其送达证明等。
- 书面催告,留下痕迹:如果沟通无效,建议向用人单位发送书面的《催告支付劳动报酬通知书》,明确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比如3-5个工作日)支付拖欠的工资,通知书最好通过EMS等可追踪的方式邮寄,并在信封上注明“催告支付劳动报酬通知书”,保留好邮寄凭证。
- “被迫离职通知书”怎么写:若单位在催告后仍不支付,或根本就拒绝支付,你就可以准备《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了。通知书中务必写清楚:是因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通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要求单位结清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份通知书同样建议通过书面形式(邮寄或当面递交并要求签收)送达,并保留好送达证据。
- 协商不成,果断维权:如果单位在你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后,仍然拒绝支付工资和补偿,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拖欠工资是用人单位的大忌,也是劳动者可以“被迫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法定理由之一。但大家一定要记住,这不是一个可以随意使用的“大招”,它有法定的构成要件和程序要求。
遇到欠薪,别慌,别忍,更别傻!第一步是收集证据,第二步是尝试沟通并保留催告记录,第三步在必要时依法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最后如果单位还是不配合,就果断申请劳动仲裁。法律是咱们劳动者维权的坚强后盾,要学会用它来保护自己的辛勤所得,希望大家都能顺顺利利工作,开开心心拿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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