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被迫离职,公司还拖欠工资,我该怎么办?

普法百科1分钟前1

最近后台收到不少朋友的私信,说自己遇到了糟心事:要么是被公司各种“软暴力”逼着走,要么就是干脆被“优化”了,可最气人的是,工资还被公司拖着不给!辛辛苦苦干活,到头来不仅工作没了,血汗钱也拿不到,换谁心里都得憋屈死,这种“人财两空”的局面,真的就只能认栽吗?作为一名见过不少类似案例的律师,我想说,千万别轻易放弃,你的权益,法律会为你撑腰!

咱们得弄明白啥叫“被迫离职”,这可不是说你自己不想干了,拍拍屁股走人那么简单,在法律上,“被迫离职”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比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等,劳动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拖欠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最典型的表现之一,也是劳动者可以依法“被迫离职”并要求赔偿的重要理由!

遭遇被迫离职,公司还拖欠工资,我该怎么办?

遇到这种情况,很多朋友可能会慌神,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走,别急,记住以下几点,帮你理清思路:

  1. 保留证据,这是维权的“弹药”!这一点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你得把能证明你和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合同、工牌、考勤记录、工资条、银行流水)、公司拖欠工资的证据(聊天记录、工资欠条、书面通知等)、以及证明你是“被迫离职”的证据(比如公司逼迫你离职的邮件、谈话录音、降薪调岗的通知等,如果是因为拖欠工资,那工资流水就是最好的证明)都好好收集起来,原件一定要保留好,复印件或电子版也要备份

  2. “被迫离职”不是说走就走,书面通知很重要!如果你确定要因为公司拖欠工资等法定理由离职,建议你向公司提交一份书面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通知书里,一定要写清楚你是因为公司存在哪些法定过错情形(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明确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这份通知书最好通过快递(比如EMS)寄给公司,并在快递单上注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保留好快递底单,这可是你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的重要证据,通过公司内部能留下记录的系统发送,并截图保存,也是一种方式,但快递更稳妥。

  3. 协商不成,果断维权!提交书面通知后,如果公司还是耍赖,不给钱或者给得不痛快,那咱就不能再客气了,直接拿起法律武器:

    • 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这是比较快捷的方式,劳动监察部门会介入调查,如果情况属实,会责令公司限期支付。
    • 申请劳动仲裁:这是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维权途径,你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如果有的话),以及根据你的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怎么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哦!

建议参考:

  • 第一时间行动:发现公司拖欠工资,就要开始有意识地收集证据,不要等事情闹僵了才想起,被迫离职后,维权也有时效,劳动仲裁一般是一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 证据为王:还是那句话,口说无凭,凡事讲证据,合同、工资流水、考勤、沟通记录、书面通知等等,越全越好。
  • 理性沟通: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如果能心平气和地与公司协商解决,那是最好的,但协商不代表软弱,你的诉求要明确,态度要坚定。
  • 咨询专业人士:劳动争议有时候也挺复杂的,如果自己搞不清楚,别耽误时间,及时咨询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或者像我这样的专业律师,他们能给你更具体的指导,如果经济困难,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小编总结:

遭遇被迫离职,还被公司拖欠工资,无疑是雪上加霜,但请记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司的这些行为是明确违法的!你不是孤立无援的,也不是只能吃哑巴亏,关键在于你要保持冷静,积极收集证据,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血汗钱和应得的补偿,从被迫离职的那一刻起,你就已经占据了法理的主动,经济补偿金和被拖欠的工资,都是你应得的,别犹豫,别退缩,为自己讨回公道,这不仅是为了钱,更是为了尊严!如果过程中遇到困惑,及时寻求专业帮助,让法律为你保驾护航。

遭遇被迫离职,公司还拖欠工资,我该怎么办?,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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