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不给,我能直接走人吗?还能要赔偿?
(一)原创文章内容 说起打工,咱们图啥?不就图个按时拿钱,养家糊口嘛,可偏偏有些老板,揣着明白装糊涂,工资就是拖着不给,今儿说明儿,明儿说后儿,把咱们当猴儿耍,那叫一个窝火! 这时候,不少朋友就犯...
大家好,我是你们的朋友,一名处理过不少劳动纠纷的律师,今天咱们来聊个扎心但又不得不面对的话题:如果老板拖欠工资,咱们劳动者该怎么办?能不能“一拍两散”直接走人?走了之后,除了要回工资,还能不能要点额外的补偿呢?
这事儿啊,其实很多打工人都可能遇到,辛辛苦苦一个月,就盼着发工资那天,结果左等右等,老板要么装聋作哑,要么就说“再等等,公司资金周转不开”,一次两次还行,次数多了,谁受得了?家里的房贷车贷、柴米油盐,哪一样不要钱?
明确一点:老板拖欠工资,这绝对是用人单位的“红线”行为,是违法的!咱们劳动者付出了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是天经地义的权利。
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是不是就只能忍气吞声,或者干脆“裸辞”走人呢?当然不是!法律给了我们明确的武器,那就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什么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简单说,就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比如咱们今天说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实在没办法忍受了,不得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可不是我们违约,而是单位逼得我们没办法!
关键来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能拿到补偿吗?答案是:能!而且必须能!这就是我们常说的“N”倍经济补偿金(N是指你在这家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这可是实打实的钱,是你应得的!
具体怎么操作才能既合法又不吃亏呢?
第一步:固定证据!固定证据!固定证据!(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第二步:正式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步:算算账,该要的一分不能少!
那些你可能忽略的“坑”:
建议参考:
如果你不幸遭遇了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并且决定通过“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来维权,请注意以下几点建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小编总结:
“拖欠工资”是用人单位不可触碰的红线,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有力武器。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关键在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个法定理由,以及充分的证据和规范的书面通知程序。这样不仅能顺利解除劳动合同,还能依法拿到属于自己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做到“有理有据,不吃亏”,希望大家都能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工作,远离欠薪烦恼!如果真的遇到了,也请记住,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法律会为你撑腰!
老板欠薪不给,我能直接走人吗?还能要补偿吗?,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大家好,我是你们的朋友,一名处理过不少劳动纠纷的律师,今天咱们来聊个扎心但又不得不面对的话题:如果老板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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