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和除名有什么区别

法律解析:

解除劳动合同和除名存在多方面区别,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或约定的条件成就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结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行为;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

二者性质不同。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它强调的是基于一定的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以较为平和、合法的方式结束劳动关系。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除名是用人单位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处分措施,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适用对象有差异。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各类可能导致劳动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形,既包括劳动者的过错,也包括非劳动者过错的客观情况变化等。例如企业因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就属于非劳动者过错的解除情形。除名则主要针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长期旷工的职工。按照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程序不同。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如提前通知、支付经济补偿等。协商解除需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很多情况下要提前通知工会等。而除名的程序相对固定,一般是先对旷工职工进行批评教育,在批评教育无效且符合除名条件时,由企业行政方面提出处理意见,征求工会意见后,再作出除名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法律后果有别。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不同的解除情形,用人单位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而除名一般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并且除名可能会对职工的职业声誉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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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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