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裁员后几个月内重新招用
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裁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相关情形和程序。当用人单位出...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遵循以下具体程序。
说明情况。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有关裁减人员的情况,包括企业经营状况、面临的困难、裁减人员的原因、拟裁减人员的数量和范围等。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工会和职工的知情权,让他们能够对企业的裁减计划有所了解,并做好相应的准备。比如企业因市场行情变化,订单大幅减少,导致经营困难,需要通过裁减人员来维持运营,就应当如实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
听取意见。在说明情况之后,用人单位要认真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工会和职工可以就裁减人员的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考虑这些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裁减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例如职工提出某些岗位可以通过优化工作流程、调整工作安排等方式避免裁员,用人单位就应进行评估。
报告方案。用人单位在听取意见后,要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这里的报告并非是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而是让劳动行政部门知晓企业的裁减人员情况,以便其进行监督和管理。报告的内容通常包括裁减人员的理由、数量、范围、时间以及经济补偿等相关情况。只有完成以上程序后,用人单位方可实施裁减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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