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转贷合同无效!

法院案例13秒前1

民间借贷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民事行为,然而,若借贷资金来源违反法律规定,则会波及合同效力。其中,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并转贷的行为,致使转贷合同本身将被认定为无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1日,被告乙因短期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甲借款人民币50000元。原告甲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乙交付了借款,被告乙随即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甲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短期周转。”此后,经原告甲多次催收,被告乙仅偿还借款本金 20000元,剩余30000元本金尚未偿还。经查明,原告甲所出借的资金系其于借款当日从支付宝 “网商银行” 套取的贷款。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甲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甲与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甲借给乙的资金系从网络平台贷款而来,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案涉借款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所欠资金,故甲要求乙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借款利息部分,因借款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本院酌定乙按照借款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给予甲资金占用费,即按年利率3.35%,从2023年8月1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即便转贷行为未牟利,但该行为已违反民间借贷中出借资金应为自有资金的法律规定,且套取金融机构贷款供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规避监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故依法应认定此类合同无效。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对特定行为的态度,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彰显了国家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合法界限。一旦超出该界限,民间借贷行为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行为人还需根据其行为的违法性质和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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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这钱我没用过,怎么就被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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