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不当得利的情形有哪些

普法百科2个月前 (09-14)5
法律解析:

不适用不当得利的情形主要有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等。

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不适用不当得利。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许多基于道德层面的行为。比如,对无抚养义务的亲属进行扶养,像侄子女对叔伯在生活上给予经济帮助和照料。这种行为是出于道德情感和伦理观念,即使从法律权利义务角度看,双方没有法定的扶养关系,但给付者给予财物或服务等行为是基于道德要求。一旦作出给付,给付者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因为这是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当债务人在债务还未到约定的履行期限时就主动进行清偿,债权人接受该清偿的行为是合法的。虽然在时间上提前了债务的履行,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依据。因为债权本身是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等原因而存在的,债务人提前清偿只是对自身债务履行时间的一种安排,债权人有权利接受这种提前的清偿,不构成不当得利。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甲在半年后就将10万元归还给乙,乙接受了这笔还款,甲不能以不当得利要求乙返还。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同样不适用不当得利。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清楚自己并没有法律上的给付义务时,仍然向对方进行了给付,之后不能再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比如,丙误以为自己对丁负有债务,在查明真相知道不存在债务关系后,还是出于某种原因(如怕影响双方关系)向丁支付了款项,此时丙不能要求丁返还该款项。因为丙的给付行为是在明知无义务的情况下作出的,其行为具有自愿性和自主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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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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