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可否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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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女职工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一般不能双得。通常是就高领取,即哪个金额高,女职工就获得哪个。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产假工资则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按照其正常出勤发放的工资。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女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当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产假期间应得的工资时,用人单位应将生育津贴支付给女职工,并且一般无需再额外支付产假工资;当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期间应得的工资时,用人单位需要补足差额,以保障女职工的权益。

例如,某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该女职工本人月工资为6000元。那么生育津贴每月为5000元,低于其正常工资,用人单位就需要每月再补足1000元的差额。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那么女职工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

综上所述,女职工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能同时兼得,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以保障女职工能够获得不低于其正常出勤时的工资待遇为原则进行发放。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经济权益,也合理平衡了用人单位和女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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