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旷工有什么规定
行政机关对于旷工有严格规定,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旷工行为还会影响考核、职务晋升,可能会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
在行政机关中,旷工是一种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来约束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这是从人员管理和工作秩序维护的角度出发,明确了旷工达到一定程度的严重后果,目的在于保证行政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性。
除了辞退这一较为严重的后果外,旷工行为还会对公务员的考核产生影响。在公务员的年度考核中,工作态度和纪律是重要的考核指标。旷工明显违反了工作纪律,会导致考核结果受到负面评价。而考核结果又与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工资调整等密切相关。如果考核不达标,职务晋升的机会可能会减少,工资调整也可能受到限制。
同时,对于旷工行为,行政机关还会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纪律,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处分。对于旷工这种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可能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这些处分不仅会影响公务员的声誉,还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职业发展。
行政机关通过这些规定来规范公务员的行为,确保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避免旷工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