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证人证言范本
咱们都知道,在工作中万一不幸发生了工伤,那后续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索赔等等,每一步都挺关键的,而在这个过程中,“证人证言”有时候就像一把钥匙,能帮咱们打开很多困难的门,这证人证言可不是随便找...
最近后台有朋友问我一个挺实际的问题:“律师,我这工伤歇了段时间,感觉好点了就去上班了,结果这班上了没几天,之前受伤的地方又不得劲了,那我这工伤假,是不是只要一上班,就彻底作废,不能再休了?”
哎,这个问题问得好!这可不是个小事情,关系到咱们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很多人可能都觉得,工伤假嘛,休完了,或者自己觉得好点了去上班了,那这事儿就翻篇了,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我的回答是:不一定!
咱们先得明白,工伤假,专业点叫“停工留薪期”,它的核心是什么?是因为工伤导致你没法正常上班,需要暂停工作去接受治疗和康复,这个期限的长短,不是单位说了算,也不是你自己估摸着来,主要是由医疗机构根据你的伤情来出具意见,一般是以医疗终结为依据。
是不是只要你中途去上了一天班,这停工留薪期就自动结束,后面再也不能休了呢?
你确实恢复得差不多了,医生也说可以上班了,你自己也感觉良好,然后去上班了。
这种情况下,如果你上班后,伤情稳定,没啥反复,之前的停工留薪期就算是结束了,你正常上班,拿正常工资,挺好。
你是因为单位催得紧,或者自己心里急,觉得“差不多了”,但其实身体还没完全恢复好,就提前去上班了。
结果呢?上了几天班,发现不对劲,受伤的地方又开始疼了,或者更严重了,根本没法坚持工作,这时候咋办?难道就只能自认倒霉吗?
当然不是!关键就看你的伤情是不是真的需要继续治疗和休息。
如果医生经过诊断,认为你这次伤情反复或者加重,确实是因为之前的工伤引起的,而且有必要继续休息治疗,你依然有权享受停工留薪期,简单说,就是你的工伤假,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续上”或者说“重新计算”。
核心点在于:工伤假的休与不休,不是以你“是否上过班”为唯一标准,而是以“你的工伤伤情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和休息”为根本依据。医生的诊断证明,那可是实打实的关键证据。
咱们打个比方,你脚崴了,医生让你歇俩礼拜,你歇了一个礼拜,觉得好点能走路了,就去上班,结果上班站了两天,脚又肿得跟馒头似的,你赶紧去看医生,医生说:“你这恢复得不好,还得再歇俩礼拜,之前那一个礼拜等于白歇了,这次得彻底养好。” 这种情况下,那后面这俩礼拜,理论上还是你的停工留薪期。
朋友们,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尤其是工伤,千万别硬撑!觉得不行了,赶紧去看医生,该休息就休息。
咱们来看个小例子,就叫老王吧,听着亲切。
老王在一家机械厂上班,不小心被机器砸伤了胳膊,认定为工伤,医生建议他停工留薪3个月,老王休了1个半月,厂里活儿忙,领导也旁敲侧击地问他啥时候能回来,老王自己也觉得胳膊活动没问题了,就提前回去上班了。
结果呢,上班没到一个月,有一天搬重物,胳膊“咔嚓”一声,疼得他冷汗直冒,去医院一检查,医生说之前的伤口没长结实,又给抻着了,这次得重新固定,至少还得休2个月。
老王拿着新的诊断证明找厂里,要求继续休工伤假,厂里却说:“老王,你之前已经回来上班了,就说明你好了,这工伤假早就结束了,现在是你自己不小心弄伤的,跟工伤没关系,算病假!”
老王一听就急了,这明明是旧伤复发嘛!
律师点评:在这个例子里,老王虽然提前上班了,但他后续的伤情加重是由于之前的工伤未完全康复所致,并且有明确的医疗诊断证明需要继续休息,这种情况下,老王有权享受剩余的停工留薪期,或者根据新的诊断证明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单位不能简单地以“已上班”为由,就否定老王后续的停工留薪权利,老王可以拿着新的诊断证明,跟单位好好沟通,如果单位还是不认可,那就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法条链接
咱们说话得有依据,对吧?相关的规定主要在《工伤保险条例》里:
划重点:
简单说,就是医生觉得你需要歇,单位就得让你歇,还得按原工资发你钱。
律师总结
好了,讲了这么多,给大家捋捋清楚,敲敲黑板:
工伤职工的休息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别因为一时的“不好意思”或者单位的压力,就牺牲自己的健康权益,有理有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今天这番话能帮到有需要的朋友,有啥法律问题,随时找我聊,咱们下次再聊别的。
工伤假只要一上班就不能再休了吗?那后续问题咋整?,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最近后台有朋友问我一个挺实际的问题:“律师,我这工伤歇了段时间,感觉好点了就去上班了,结果这班上了没几天,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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