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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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民法典》相较于之前法律规定,在离婚损害赔偿方面有如下变化:

一是扩大了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在原有的、与他人、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定情形基础上,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这意味着除明确列举情形外,若一方存在如长期吸毒、赌博等严重损害夫妻感情和家庭关系的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也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进一步保障无过错方权益。

二是更加强调对无过错方的保护。《民法典》秉持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分割时,会考虑过错方对婚姻破裂的影响,适当减少其财产分配比例,加大对无过错方的倾斜力度,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更具实质意义。

这些变化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更全面地维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有力保障和对过错行为的约束。

二、要去被告所在地开庭吗

起诉离婚通常是在被告住所地管辖并开庭。“被告住所地”一般指被告的所在地;若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且在外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经常居住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会在该经常居住地开庭。

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并在此开庭;若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措施或监禁,原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和安排开庭。

原告在起诉时应准确确定管辖法院,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按照法院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以保障离婚诉讼能顺利进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孩子会判给谁

夫妻离婚时孩子的归属,法院通常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判给母亲直接,这基于幼儿在该阶段对母亲生理和心理上的依赖。但母亲存在不宜抚养的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等,可判给父亲。

-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或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以及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会优先考虑。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孩子的意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内心需求和对未来生活的期望,是重要参考因素。

此外,双方的抚养能力与条件,包括经济收入、居住环境、教育背景、陪伴孩子的时间等,也会影响抚养权归属。法院会全面权衡,以保障孩子能在健康、稳定的环境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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