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打工,老板欠薪逼我走?这笔账该怎么算?

普法百科2秒前1

在南京打拼的兄弟们,姐妹们,要是遇上老板拖欠工资,那心里真是堵得慌,活儿干了,汗水流了,到了发薪日,钱包却还是瘪的,更让人憋屈的是,有时候老板不光欠薪,还可能变着法子让你“主动”走人,想以此逃避责任,这时候,咱们劳动者该怎么办?千万别慌,更别冲动裸辞!今天就来好好聊聊,在南京,如果因为老板拖欠工资被迫离职,咱们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咱们得明白一个关键点:不是所有情况下的离职都能算“被迫离职”并拿到补偿的。法律上对于“被迫离职”是有明确规定的,就是用人单位存在一些法定的过错行为,比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咱们说的拖欠工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等,劳动者因此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才能算是“被迫离职”。

核心问题来了:老板拖欠工资,我“被迫离职”了,能拿到什么?

最直接的,肯定是被拖欠的工资,一分都不能少!这是咱们应得的劳动报酬。

除此之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可不是一笔小钱,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你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你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重点来了:遇到拖欠工资,正确的姿势不是“忍无可忍,无需再忍”地直接走人,而是要“有理有据,依法维权”。

具体该怎么做呢?

  1. 收集证据,固定事实:

    • 劳动合同是首要的,证明你和公司的劳动关系。
    • 工资条、银行流水,证明你的工资标准和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及具体金额。
    • 考勤记录,证明你的工作时长。
    • 与老板或人事的沟通记录,比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只要能证明公司承认欠薪或者你曾催讨过工资都行。
    • 如果公司有书面的欠薪承诺或者欠条,那更是重要证据!
  2. 正式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 这一步非常关键!你不能一声不吭就走了,必须以书面形式(辞职信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告知公司,你是因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 解除通知的理由一定要写清楚!就写“因贵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人现通知贵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 送达方式要留痕!最好是通过EMS邮寄,收件人写公司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人力资源负责人,地址写公司注册地址或实际经营地址,邮件封面一定要注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拖欠工资)”,自己保留好邮寄凭证和签收记录,如果公司内部有办公系统,也可以同时在系统内提交一份,但邮寄纸质版是最稳妥的。
  3. 协商与投诉并行:

    • 发出通知后,可以尝试和公司协商,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 如果协商不成,第一时间向南京市或各区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提交相关证据,要求他们介入处理,投诉电话可以查12333。
  4. 申请劳动仲裁:

    • 如果投诉后问题仍未解决,或者公司干脆耍赖,那就得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了。
    • 仲裁请求要写明确:1. 支付拖欠的工资XXX元;2. 支付经济补偿金XXX元(根据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计算)。
    • 劳动仲裁是免费的,流程可能需要一段时间,但这是咱们维权的重要途径,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咱们是有理有据地维权,不是去闹事。保持冷静,收集好证据,一步一步来,法律会站在咱们这边的。


建议参考:

  1. 立即行动,不要拖延:欠薪时间越长,证据可能越难收集,维权难度也可能增加,发现老板拖欠工资苗头不对,就要开始有意识地保留证据了。
  2. 团结工友:如果不止你一个人被欠薪,大家可以一起维权,人多力量大,证据也更容易形成链条。
  3. 咨询专业人士:劳动纠纷有时候细节比较复杂,必要时可以向南京市的法律援助中心、工会组织或者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咨询,他们能给你更具体的指导,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电话:12348。
  4. 保留所有书面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沟通记录、解除通知的副本和邮寄凭证、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等,所有和维权相关的材料都要妥善保管。
  5. “被迫离职”≠“自离”:这两者法律后果完全不同。“自离”可能拿不到任何补偿,而“被迫离职”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是可以拿到欠薪和经济补偿的,核心区别就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法定过错以及你是否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南京这片热土上奋斗,咱们劳动者付出了辛勤的汗水,就理应获得应有的回报,遭遇拖欠工资,特别是因此被迫离职,无疑是雪上加霜,但请记住,法律是咱们劳动者最坚实的后盾。

关键在于:别慌,别忍,别冲动裸辞!第一时间收集好所有能证明劳动关系、欠薪事实的证据,然后按照法定程序,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被迫离职”),接着通过投诉、仲裁等合法途径,理直气壮地要回属于自己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维权之路可能不会一帆风顺,但只要咱们证据在手,方法得当,就一定能讨回公道,希望每一位在南京打拼的朋友都能被善待,汗水不白流,付出有回报!

南京打工,老板欠薪逼我走?这笔账该怎么算?,本文为公平法务网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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