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广泛应用。
伤残评定从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分为一至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评定时需考虑多方面因素。一是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原因力大小确定致残程度等级。二是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定。
进行评定要遵循法定程序,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等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当事人也可自行委托,但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对方可能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评定结论是确定额的重要依据,不同等级对应不同赔偿比例。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时限如何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各环节有明确时限规定:
1.扣留车辆:交警因收集证据需扣留事故车辆,应开具凭证,扣留期限不得超30日,经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可延长30日。
2.检验、鉴定:交管部门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机构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约定期限不得超30日,超30日需报经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最长不超60日。
3.出具事故认定书:一般事故,交管部门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需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
4.复核申请: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可自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交管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三、道路交通事故人体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人体伤残鉴定标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评定原则是以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为依据,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分为一至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例如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中,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为一级伤残;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一级伤残。而一眼盲目3级则可能评定为八级伤残。
鉴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时需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相关检验结果,结合受伤史、临床检查等资料进行综合判断。伤者需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等,以保障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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