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打工,被欠薪后被迫离职,能拿到补偿吗?
在深圳这座快节奏的城市,我们打工人辛辛苦苦上班,就盼着发薪日能拿到自己应得的报酬,可要是遇上老板拖欠工资,那真是太让人闹心了!轻则影响生活计划,重则可能连房租都交不上,有些人被逼得没办法,只能选择离职,但又怕自己主动走了,一分钱补偿都拿不到,问题来了:因为公司拖欠工资,我们“被迫离职”,到底能不能拿到补偿呢?
答案是:能!而且不仅能要回被拖欠的工资,还能拿到一笔经济补偿金!
很多朋友可能会有疑问,“我自己走的,又不是公司开除我,哪来的补偿?”这你就有所不知了,咱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可是明确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如果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这时候,劳动者是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动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解除,法律上叫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跟你自己不想干了“主动离职”是两码事!
既然是“被迫解除”,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就应当向咱们支付经济补偿。这笔经济补偿怎么算呢?是按照你在这家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哦。
有个关键点大家一定要记住:你不能一声不吭就走人!正确的做法是,你得“通知”公司,明确告知公司是因为它拖欠工资,所以你才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个通知非常重要,最好是书面形式,比如发邮件、寄快递(保留好快递回执),或者在有公司确认的内部系统里提交,通知里一定要写清楚“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现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这样,才能确保你后续维权有据可依。
律师提示:
- 保留证据是王道!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记录、跟老板或HR催薪的聊天记录、公司发布的欠薪通知等等,凡是能证明你在这家公司工作、以及公司拖欠你工资的证据,都要好好保存。
- “被迫离职”的理由要合法且具体。必须是因为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里规定的情形,比如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这次咱们说的就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解除通知要“送达”并“说明理由”。口头说一下不算数,一定要书面通知,并且明确写清楚是因为“拖欠工资”而离职。
在深圳,如果真的遇到这种事,大家也不用太慌。深圳的劳动仲裁还是比较给力的。收集好证据,按流程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毛病!
建议参考:
如果你不幸遭遇公司拖欠工资,并打算“被迫离职”,请参考以下步骤:
- 冷静核实:确认公司确实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核对清楚拖欠的具体金额和月份。
- 书面通知:撰写《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指出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务必通过可追溯的方式送达公司(如EMS快递、公司指定的员工邮箱、内部系统提交并截图等),保留好送达证据。
- 协商沟通:可以尝试与公司协商,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 申请仲裁:如果协商不成,及时向公司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工资证明、欠薪证据、解除通知及送达证据等)。
- 寻求帮助: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深圳,如果遇到公司拖欠工资,咱们劳动者千万别委屈自己,更不要以为“被迫离职”就只能自认倒霉。只要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并且你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不仅被拖欠的工资一分都不能少,你还完全有权利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
保留好所有证据,书面通知公司解除理由,及时通过劳动仲裁维权,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关键步骤。咱们挣的每一分钱都是血汗钱,合法权益一定要争取!别让无良老板钻了空子,希望大家都能顺利拿到自己的血汗钱,工作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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